实施细则
2004年2月24日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09号)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057559
传 真:010-68054904
负 责 人: 王延才
联 系 人:赵建华、唐小雨(010-6857559)、李传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 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填写产品名称,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7.2本次换证,因产品标准和对旧实施细则有重大修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8.1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安排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或补发证书。
8.7获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16-118-XXXXX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 ,“16”表示行业编号,“118”表示产品编号,“XXXXX”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及公告费。
9.3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每种产品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每种产品800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
邮政编码:100027
电 话:010-64645552
电 传:010-64625604
联 系 人:宋全厚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2
电 话:022-23005919
电 传:022-23005915
联 系 人:贾庆红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513606
电 传:023-67516636
联 系 人:倪 平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27380
电 传:0311-3031583
联 系 人:高增明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26107
电 传:0351-7226107
联 系 人:王五一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9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894187
电 传:024-23996587
联 系 人:田 力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 话:0431-5374702
电 传:0431-5374702
联 系 人:张川洲
黑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汇街3号
邮政编码:150010
电 话:0451-84654068
电 传:0451-84654068
联 系 人:顾利文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
邮政编码:210024
电 话:025-6409346
电 传:025-6409346
联 系 人:何嘉波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济南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41号
邮政编码:250013
电 话:0531-8936775
电 传:0531-9853554
联 系 人:杨新力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230001
电 话:0551-3412823
电 传:0551-3412941
联 系 人:呈 静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0791-8331595
电 传:0791-8331341
联 系 人:彭志忠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60号付2号
邮政编码:450053
电 话:0371-3839225
电 传:0371-3839225
联 系 人:沈祥坤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216948
电 传:027-88219972
联 系 人:王远盛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仰天湖新村1号
邮政编码:410015
电 话:0731-5145344
电 传:0731-5135799
联 系 人:伍伟青
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广东广州海珠区赤岗石榴岗路10号
邮政编码:510316
电 话:020-84219675
电 传:020-84210056
联 系 人:戚 荣
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西南宁市亭洪路33号
邮政编码:530031
电 话:0771-4916069
电 传:0771-4916150
联 系 人:刘培杰
海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兰天路46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0898-65342497
电 传:0898-65342497
联 系 人:刘晓云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264749
电 传:028-96244586
联 系 人:陈高原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邮政编码:550003
电 话:0851-6516884
电 传:0851-6508230
联 系 人:何开基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5133376
电 传:0871-5113192
联 系 人:曾光琪
陕西省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金水路6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2220153
电 传:029-2224231
联 系 人:卢登高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70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4596
电 传:0931-8824596
联 系 人:魏华光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邮政编码:75001
电 话:0951-4117741
电 传:0951-4117845
联 系 人:伊倩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邮政编码:83002
电 话:0991-2817438
电 传:0991-2817437
联 系 人:李 明
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城头巷128号
邮政编码:310009
电 话:0571-87830982
电 传:0571-87830982
联 系 人:许荣年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话:025-86666265
传真:025-86666265
联系人:黄晓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路361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41875
电 传:0771-5860161
联 系 人:周伟邦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70826
电 传:0371-6325987
联 系 人:杨长军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118751
电 传:0531-8118781
联 系 人:苏本玉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18953
电 传:0451-82314708
联 系 人:王福龙
浙江方圆食品与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980
电 传:0571-85026326
联 系 人:陈小珍
附件2
食用酒精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GB10343—2002《食用酒精》国家标准
2、GB/T394.2—1994《酒精通用实验方法》
3、GB/T394.1—1994《工业酒精》
附件3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申请产品名 称 | 设备类型 | 设 备 名 称 | 备 注 |
食 用 酒 精 | 生 产 设 备 | 清选:地磅、提升机、粮筛、 粮食贮罐、输送机 | 以糖蜜、薯类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
粉碎:粉碎机、输送机、混配料机、 | 以糖蜜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 ||
蒸煮:预煮锅、蒸煮罐、加酶罐、 输送泵、冷却器 | 以糖蜜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 ||
糖化:糖化锅、加酶罐、 输送泵、冷却器 | 以糖蜜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 ||
发酵:发酵罐、输送泵 | 以糖蜜为原料的应有磅秤、贮罐、稀释罐。 |
食 用 酒 精 | 蒸馏:输送泵、冷凝器、冷却器、蒸馏塔、成品贮罐、杂醇油分离器 | 两塔蒸馏的,精塔塔板数应在70板以上)。 | |
酵母培养:卡氏罐、种子罐、输送泵 | 购买酵母的,应有活化罐、预发罐。采用固定化酵母的,此项不做要求。 | ||
糖化剂制备:配料预煮锅、连消蒸煮器、冷却器、种子罐、培养罐、输送泵、空气净化装置 | 购买糖化酶的,此项不做要求。 | ||
糟 液 处 理 设 备 | 以谷物为原料: 全干燥法:糟液贮罐、分离机、清液罐、蒸发浓缩装置、干燥机、输送泵、粉料贮仓、包装机、冷凝器 | 不全干燥的,则应有厌氧和好氧装置。 | |
以薯类为原料:糟液贮罐(池)、冷却器、分离机、沼气发酵罐、输送泵、沼气贮罐、好氧处理设备。 | |||
以糖蜜为原料:糟液贮罐、输送泵、蒸发装置。 | |||
检 测 设 备 | 精密天平、干燥箱、干燥器、水浴锅、 气相色谱仪(毛细管色谱柱)、比色管。 |
附件4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名称 | 地址 | 电话及联系人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址 | 电话及联系人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址 | 电话及联系人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址 | 电话及联系人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附件5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2条39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全部要求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8条33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方法 | 合格 | 轻微 不合格 | 严重 不合格 | 此项 不适用 |
1.1 | 组织领导 |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 有文件明确指定,且职权明确。 | 有文件,但职权不明确;或若无文件,但能提供证据表明领导层中一人履行质量领导职权。 | 领导层中无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 |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 同上。 | 同上。 | 企业有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但职权不明确,或无文件明确规定。 |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 |||
1.2 | 方针目标 |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 查有关文件。 | 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可测量。 | 制定了质量方针,但质量目标难以测量。 | 未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 同时满足3条审查要点的要求。 | 审查要点中有一至两条不满足。 | 不满足各条审查要点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