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留言咨询食品安全抽检(白酒)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如何处罚,总局回复称: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总局的回复为此类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即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表明了处罚的依据。但是,总局没有具体答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哪个条款进行处罚,接下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酒精度并不属于上述八个方面中的一个,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由此可见,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因此对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处罚也就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这一点在业内已基本达成共识。
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宜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宜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标签不符合要求“进行处罚。
三、以往案例分析
查询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管理智慧平台中的行政处罚数据库发现,近三四年约有40多个因酒精度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案例,其中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的约有一半左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的案例有5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的案例有10条。
四、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严谨严肃的工作,对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必须慎之又慎,在给予地方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建议国家监管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处罚的依据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