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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广告等,《食品安全法》你逐条学习过了么?

   2022-06-07 食品标法圈567
核心提示: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广告等,《食品安全法》你逐条学习过了么?……(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目 录

  《食品安全法》之: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食品安全法》之:食用农产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如今大家早已将吃饱的需求转化为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所以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哪些要求呢?下面,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是模糊的定义了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其中不仅对“农业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还明确农产品的获得方式有两种,但是都是以不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为前提的。


  二、如何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


  1.严格管控投入品的使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管理控制了投入品的使用,除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之外,还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此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下面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整理的部分高毒农药禁止使用的情况:


  (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百草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2,4-滴丁酯;


  (b)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c)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三唑磷;


  (d)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


  (e)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2.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那么食用农产品如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呢?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农业部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1年年末,全国已有超28万小农户使用了合格证,部分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在乡镇、村级服务站布设合格证开具服务机,并提供公共的快检设备与耗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家门口服务站就可以进行自助检测、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


  3.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避免了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应依法如实记录食品批发相关信息。


  4.批发市场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这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履行的义务,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没有立即停止销售,并没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销售按照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肉类食用农产品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生猪产品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为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要求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含水产品)严查“三证”,即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实施“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6.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和储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可销售在运输、贮存、销售以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7.正确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最终抽查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小结


  虽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品类多、项目多且链条长,但国家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强化监督检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者也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从源头守住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 王楠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安全食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害,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基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伙伴网基于本条款的规定,从原料、生产、成品检验到最终的运输流通环节着手,梳理一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的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原料控制


  食品的品质与原材料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关,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控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辅料的质量,需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按要求规范采购。企业根据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原料符合要求,如供应商备案要求(如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抽样检验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要做好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每个环节的控制,特别是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控制,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要把控好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安排生产工序,制定可操作的生产工序文件,防止交叉污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安装布局合理,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日常清洁维护并保留记录。贮存、包装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安全无污染;按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必要时,通过危害分析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控制措施并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检验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食品检验是验证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所执行标准对食品应达到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食品检验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9.1规定,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4、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运输和交付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更多体现在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转运过程。要求运输工具安全、无害、清洁无污染,生熟分开,注意混装、混运,做好工具卫生控制及过敏原管理。


  5、生产过程制度及记录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及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现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部分制度、记录清单整理如下。


  制度清单:《采购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监控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不合格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等。


  记录清单:《原辅料验收记录》《原辅料贮存、保管、领用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卫生检查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不合格处理记录》《纠正/纠正措施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


  6、小结


  GB 14881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食品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及时对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 马志花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伙伴网通过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范畴、申报以及目前的审批情况三个方面,为大家介绍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标法及现状,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范畴


  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也就是说,对于未收录在GB 2760和GB 14880、并且无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告表明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及拟超范围或超量使用(上述标准或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现有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均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审查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的要求进行。


  其中,《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办法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范畴、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使用原则、申请人、主要负责机构、申报所需资料、许可程序、公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和受理规定》主要对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则是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管理的一些具体事项,对技术必要性材料、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等作出了规定。


  申请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hc.gov.cn/bsp/,进行申报,申报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组织技术审评、征求意见以及起草批准文件等工作,审批通过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批准公告。


  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获批情况


  审批通过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作为GB 2760、GB 14880的增补公告,属于标准管理的一部分。截至2022年3月,GB 2760-2014已有增补公告23个、GB 14880-2012已有增补公告19个。


  GB 2760-2014的具体增补内容如下表:


公告 食品添加剂批准情况 食品添加剂名称
2015年第1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β-半乳糖苷酶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6-甲基辛醛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阿拉伯胶、红曲黄色素、抗坏血酸(维生素C)、迷迭香提取物、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磷酸、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2016年第8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海藻酸钙(又名褐藻酸钙)、皂树皮提取物、磷酸(湿法)、酒石酸铁、茶黄素、2(4)-乙基-4(2),6-二甲基二氢-1,3,5-二噻嗪、3-庚基二氢-5-甲基-2(3H)-呋喃酮、香兰醇、6-[5(6)-癸烯酰氧基]癸酸、葡萄糖基甜菊糖苷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L(+)-酒石酸、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二氧化钛、红曲红、焦糖色(普通法)、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可得然胶、辣椒红、辣椒油树脂、亮蓝及其铝色淀、木松香甘油酯、山梨酸钾、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植物炭黑、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硅酸钙
2016年第9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3-{1-[(3,5-二甲基-1,2-恶唑-4-基)甲基]-1H-吡唑 -4-基}-1-(3-羟基苄基)咪唑啉-2,4-二酮、4-氨基-5-[3-(异丙基氨基)-2,2-二甲基-3-氧代丙氧基]-2-甲基喹啉-3-羧酸硫酸盐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辣椒红、异麦芽酮糖、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紫胶(又名虫胶)、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辛、癸酸甘油酯
2016年第14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二氧化碳、焦糖色(普通法)、乳酸、纤维素、亚硫酸钠、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2017年第1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碳酸铵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
2017年第3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乙基芳樟基醚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2017年第8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爱德万甜(N-{N-[3-(3-羟基-4-甲氧基苯基)丙基]-L-a-天冬氨酰}-L-苯丙氨酸-1-甲酯)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2-丙酰吡咯、烯丙基-1-丙烯基二硫醚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β-葡聚糖酶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罗望子多糖胶、迷迭香提取物、山梨糖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醚
2017年第10号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2-乙酰氧基-3-丁酮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又名纽甜)、海藻酸丙二醇酯、磷酸(湿法)
2017年第13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氮气、红曲黄色素、抗坏血酸、可溶性大豆多糖、甜菊糖苷、胭脂虫红、胭脂树橙、石蜡、胭脂树橙
2018年第2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果糖基转移酶 (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dl-酒石酸、可溶性大豆多糖、亮蓝、磷酸、柠檬黄、乳酸链球菌素
2020年第6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蔗糖脂肪酸酯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硫酸锰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蛋白质谷氨酰胺酶
2018年第8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1-环己基乙醇、壳聚糖酶(来源:枯草芽孢杆菌)、脂肪酶(来源:卷枝毛霉,又名爪哇毛霉)、柠檬酸亚铁钠、L-苹果酸钠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又名纽甜)、丙二醇脂肪酸酯、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
2019年第2号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L-γ-谷氨酰-L-缬氨酰-甘氨酸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β-环状糊精、硫磺
2019年第4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可溶性大豆多糖、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普通法)、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辣椒红、辣椒油树脂、维生素E(dl-a-生育酚,d-aerfa-生育酚,混合生育酚浓缩物)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甲酸钠、丙酸及其钠盐、钙盐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葡糖氧化酶
2019年第6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葡糖淀粉酶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1R,2S,5R)-N-(4-甲氧苯基)-5-甲基-2-(1-甲基乙基)环己基甲酰胺、2-(4-甲基苯氧基)-N-(1H-吡唑-3-基)-N-(噻吩-2-基甲基)乙酰胺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红曲黄色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ε-聚赖氨酸盐酸盐、辣椒红、硬脂酰乳酸钠、植物炭黑。黄色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ε-聚赖氨酸盐酸盐、辣椒红、硬脂酰乳酸钠、植物炭黑
2020年第4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赞胶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阿拉伯呋喃糖苷酶、多聚半乳糖醛酸酶、果胶裂解酶、麦芽四糖水解酶、木聚糖酶、α-葡萄糖苷酶、乳糖酶、羧肽酶、脂肪酶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α-淀粉酶、蛋白酶、葡糖异构酶、脂肪酶、硫酸钙、迷迭香提取物、甜菊糖苷、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植物炭黑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扩大使用范围 磷酸
2020年第8号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红曲红、柠檬酸、三氯蔗糖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扩大使用范围 六偏磷酸钠
2020年第9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β-淀粉酶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 氧化亚氮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达瓦树胶、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
2021年第2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α-淀粉酶、蛋白酶、乳糖酶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氧化硅、番茄红、可得然胶、罗望子多糖胶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丁烷、磷酸(湿法)
2021年第5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蛋白酶、磷酸肌醇磷脂酶C
2021年第6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4-α-糖基转移酶、α-淀粉酶、多聚半乳糖醛酸酶、果胶酯酶、磷酸肌醇磷脂酶C、磷脂酶C、木聚糖酶、葡糖淀粉酶、脂肪酶
2021年第9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蛋白酶、谷氨酰胺酶、木聚糖酶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非洲竹芋提取物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爱德万甜、可得然胶、辣椒红、辣椒油树脂、蔗糖脂肪酸酯
2022年第1号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磷脂酶A1、麦芽糖淀粉酶、葡糖氧化酶、脂肪酶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二氧化硅、二氧化碳、姜黄、乳酸链球菌素、三氯蔗糖、植物炭黑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扩大使用范围  
白油(液体石蜡)
     GB 14880-2012的具体增补内容如下表:

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批准情况

食品营养强化剂名称

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2号

调整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A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酵母β-葡聚糖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铁、牛磺酸、乳铁蛋白、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

2013年第5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柠檬酸锌(三水)

2013年第11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铁蛋白

2014年第3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A、维生素B1

2016年 第8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量

左旋肉碱

2016年第8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L-苏糖酸镁、低聚半乳糖、维生素K2(发酵法)

2016年第9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

2016年第14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2017年第8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

2017年第13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6S-5-甲基四氢叶酸钙

2018年第8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柠檬酸亚铁钠

2019年第2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半乳甘露聚糖、富硒酵母

2019年第4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

2019年第6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K2(合成法)

2020年第4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硒化卡拉胶

2020年第6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钙

2020年第9号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维生素 K2(合成法)

2021年第2号

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钙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活动。食品广告是广告的一个重要类型。关于食品广告,《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都强调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的合法、真实,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真实,指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对于食品广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所谓合法,指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其中,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两者都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三、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监管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监管,《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或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是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査,未经审査,不得发布。


  四、明确食品违法广告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或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布食品广告时,遵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是在履行最基本的法律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清楚的了解食品广告相关的法规规定。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广告相关的法规进行了汇总,详见食品法规中心:食品广告相关法规汇总。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 徐留凤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或者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法规文件,从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范畴、申报以及目前的审批情况三个方面为大家介绍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标法及现状,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管理范畴


  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其中,所提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是指食品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使用标准,如GB 4806 系列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16)等,以及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主要是指《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批准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作为允许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补充。


  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审查应当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服务指南》的要求进行。


  其中,《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定义、使用要求、申报所需材料以及许可程序等方面的相关内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和受理规定》主要对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服务指南》从食品相关产品的具体审批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指导,如项目信息、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1)申请表;(2)理化特性;(3)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4)生产工艺;(5)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6)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7)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8)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具体提交材料,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不同类型及特殊情况,还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调整。


  目前,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hc.gov.cn/bsp/,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后,审评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确定审批通过与否,对于通过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发布。


  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获批情况


  2022年3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其中,列出了我国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文件显示,自2013年以来,我国共批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35个;另外,2022年3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批准19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所以,自2013年以来,我国共批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54个,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新品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消毒剂原料新品种等。


  目前,我们食品伙伴网已开展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业务,对食品相关产品申报有着丰富的经验,企业如有申报需求,欢迎与我们交流。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业务咨询电话:0535-2129301。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


  《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回收食品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性,其安全问题一直被社会大众所关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那么什么是回收食品,如何界定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又该如何处理?对此,食品伙伴网对国家法规中关于回收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定义,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二、回收食品处理方式


  由于回收食品经过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极易受到外来物质的污染,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容易腐败、变质。因此,对于回收食品的处理,相关法规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着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时间地点、销毁方式、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目前国家关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可归纳为:(一)建立回收食品相关制度,设立专门区域贮存并加贴醒目标识,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二)建立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内容,签字确认,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三)上报当地监管部门。另外,地方监管部门对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虽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三、回收食品风险管控


  回收食品的处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从源头上杜绝回收食品的产生,重点在于事前预防及事中控制。


  首先要保证售出的产品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这不仅指产品合格,而且要求产品合规;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按照工艺组织生产,不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不得非法添加其他物质,严把出厂关,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法规要求。其次,及时自查清理,减少因保质期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小结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诚信为本,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合规管理,正确认识回收食品的风险,合理处置,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 马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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