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可可及焙烤产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1类食品175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样品1719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兽药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及其他指标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广州市白云区华富饮用水厂生产的怡清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二)阳江市江城区北桂园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广东北桂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桂硒山泉原生态饮用泉水(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深圳市龙岗区俊静水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康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龟山泉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和康思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达盛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梅州市南鸿保健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四味凉茶(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五)标称珠海市永隆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林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六)标称肇庆市冠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富鼎山泉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七)标称广东养心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八)佛山市厨十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九)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生产的无骨泡鸭爪(泡椒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广州市团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武胜展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轻食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十一)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渝金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韩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笋尖(酱腌菜),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兽药污染问题
湛江市霞山区陈永忠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母蟹,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茂名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文创街店销售的蓝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二)揭阳市榕城区班洁海鲜店销售的青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罗定市亮均水产品店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江门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平东汇城店销售的罗氏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顺德北滘袁祖稳食品店销售的云吞皮和饺子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
(二)佛山市禅城区赵琴米面制品店销售的银丝面(湿面条)和手工面(湿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
(三)普宁市流沙陈旭光食品店销售的粿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赖林江食品店销售的云吞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五)广州市番禺区润珍食品店销售的拉面和云吞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六)东莞市常平味源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广州花都区汇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淡口头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七)惠州市惠城区忆阳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溪西镇利荣珠食品厂生产的蔬菜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八)惠州市惠城区忆阳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英德市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晒(五把刀)萝卜仔,糖精钠(以糖精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九)中山市东升镇周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惠来县溪西正强食品厂生产的原晒甜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十)广州市味道馆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云吞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十一)中山市海港城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销售的云吞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十二)中山市沙溪镇林厨熏酱小锅菜销售的风味干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十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秦椒香餐饮店销售的手工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十四)佛山市欢乐万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碱水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五、其他指标问题
(一)江门市新会区永利超市有限公司侨兴分公司销售的散装黑芝麻(A),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江门市华商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知政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关于部分抽检项目的说明
一、呋喃唑酮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类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很快发生代谢,代谢产物在组织中存在较长时间,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二、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有相关规定,明确了铜绿假单胞菌在该类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水源带入,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三、镉(以Cd计)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 mg/kg。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四、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可用于食品防腐、护色。在肉制品中使用,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如误服,大量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会引起食物中毒,可使血液失去携氧功能,导致人体缺氧窒息。亚硝酸盐中毒突出特征是皮肤青紫、呕吐、血压降低、抽搐等。但低剂量亚硝酸盐对正常人体危害不明显。
五、铝的残留量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在自然界中大量存在,铝进入人体的渠道主要有食物、含铝器具以及饮用水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完成的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我国日常膳食中的含铝食品对一般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不大,但对于长期食用高铝食品的消费者应予以关注。铝一般不会引起急性中毒,其主要毒性表现在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没有致癌性。部分研究提示过量摄入铝与老年性痴呆的发生存在一定相关。铝在人体中引起的毒性是缓慢的、长期的、不易被觉察的,一旦发生代谢紊乱的毒性反应,后果是严重的、不可恢复的。
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按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生湿面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生湿面制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
七、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A.1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造成食品中该指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生产经营企业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