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生产单位、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2630006的鱼皮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委托生产企业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标称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向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NZJ(2021)SP01-26999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没有受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自行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其标签上私自标注了委托商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属标签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107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处罚款60000元(陆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4631716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余乐学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克百威、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8日向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余乐学蔬菜经营部送达了编号为№: PJ21NCPSC02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在新农都物流中心五区二楼蔬菜区主要经管蔬菜,摊位面积不足5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在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萧市监四处字〔2022〕59号”的决定:罚款500元整。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安徽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亳州市梦粒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九制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亳州市梦粒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九制杨梅,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2年12月1日,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企业注册地送达检验报告,在当事人注册地未发现梦粒源商贸有限公司。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当事人注册地未发现梦粒源商贸有限公司,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梦粒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停止为当事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源兴堂(安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坚果葛根粉
(一)源兴堂(安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坚果葛根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2月20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源兴堂(安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源兴堂(安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报告后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坚果葛根粉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销售的小磨麻油
(一)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销售的坚果葛根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2月22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涉事企业收到报告后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麻油产品未标识产品质量等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四、砀山县赵二凤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砀山县赵二凤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2月28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砀山县赵二凤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砀山县赵二凤蔬菜经营部收到报告后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