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州市圣清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酸奶燕麦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州市圣清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凤爪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14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州市圣清阁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于2021年7月8日共生产麻辣凤爪300袋(20箱,15袋/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青州市圣清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麻辣凤爪34袋;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2〕06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青州市圣清阁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酸奶燕麦
(一)生产环节
1.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2月13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于2021年10月7日共生产水果酸奶燕麦30袋(共计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2.处置情况。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7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邹市监处罚〔2022〕2号。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了整改。
(二)销售环节
1.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2月14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邹城市百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共购进水果酸奶燕麦30袋(共计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2.处置情况。邹城市百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邹市监不罚〔2022〕1号。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邹城市百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继续加强进货查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