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对比2016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办法》共7章55条,《办法》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新增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1日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01
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填写告知页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要点表》细化了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项目,明确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设置了每个检查项目的结果评价。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要点表》中规定的项目开展检查,并对检查的项目进行评价,在“备注”栏中填写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开展体系检查的,在“其他”栏中如实填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
02
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结果记录表》中“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相关内容。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相关文书可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所附执法文书。
03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配备监督检查必要的智能终端设备,努力做到监督检查全过程电子化,尽快实现检查数据实时上传、检查结果及时汇总,食品安全风险主动分析研判。
二是结合地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按照《检查要点表》,根据需要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补充制定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主体的监督检查要点表,研究制定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
三是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对《办法》《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等涉及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程序要求、记录填写、结果处理等事项进行全面培训,提升基层检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04
新《办法》删除了“日常监督检查”中“日常”二字。
这一调整的实质是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纳入了监督检查方法之中。
这两种监督检查方式纳入了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等实施体系检查。
其中飞行检查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
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05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属于被动的事后监管,主要通过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再进行处罚。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将风险进行确认并实施分级,推动监管部门主动对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后,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判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而实现选择性的消费,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守法生产经营。
06
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也更为严格。比如在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进行了单独明确;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增加了“场所清洁维护和设备设施清洁情况”,“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食的食品安全要求”。
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
07
最后,在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基础上,新增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的监督检查,地方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科普:小餐饮是指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检查结果醒目位置展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新增监督检查的评价主体。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自查的同时,可选择“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强调了评价主体的资质要求。
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