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及时回应新情况、新问题,。除了增设歇业制度,条例还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还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体现改革成果,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等,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该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于2022年1月20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一是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二是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三是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
五、不符合《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停止生产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不符合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其中,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六、《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将于2022年3月7日实施
《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3月7日实施。
散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散装食品的特别,对于采样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明确提出标准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七、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3月底前要满足“双限位”装置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3月底前要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但,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八、《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仅规定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未予明确具体哪个部门。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22年1月16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场交易的场所。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行政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十一、《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相关违法行为。
无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上海市禁毒条例》修改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播出、发布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幼儿园周边范围的具体界定,由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市民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民政和体育等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