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第4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大类食品41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水产制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5大类食品1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污染、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青海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
天猫棠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棠棠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棠品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浙江省舟山恒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碳烤鱿鱼丝,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云南省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益龙万象店销售的、来自云南省昆明蜀华经贸有限公司的豇豆,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氧乐果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财颖蔬菜店销售的、来自青海战欢商贸有限公司的豇豆,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心联心超市销售的、来自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正昌果品市场(供货商:严天良)的香蕉,其中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销售的、来自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路通蔬菜经销部的香蕉,其中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吉利商店销售的、标称四川雅安周公山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尖茶和康砖茶,其中草甘膦残留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福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Tipco橙汁(原产国:泰国),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安赛蜜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福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标称蜜儿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地区实际总经销商:上海泰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Valio Ltd, Lapinlahti production plant生产的、广州市灿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 1段,原产国:芬兰),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铁含量值低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80%。蜜儿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其后,跟踪抽检到山东保和堂商贸有限公司分销的、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皇家贝贝孕婴用品店销售的以上同一批次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铁含量值仍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泰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案并罚,没收违法所得15.6万元,罚款130.6万元。广州市荔湾区、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广州市灿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皇家贝贝孕婴用品店和分销商山东保和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67万元。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N-二甲基亚硝胺在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所致或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
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对豇豆中蓟马、豆荚螟等有较好防治效果。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豆类蔬菜(菜豆、菜用大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5mg/kg。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吡虫啉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四、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有良好的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氧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氧乐果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五、草甘膦
草甘膦是非选择性内吸性除草剂,通过叶面吸收并快速在植物体内传导,使杂草枯竭死亡。少量的残留一般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草甘膦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草甘膦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mg/kg。茶叶中草甘膦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或在临近采收的茶树上不当使用造成的。
六、安赛蜜
安赛蜜又称乙酰磺胺酸钾,作为甜味剂广泛应用于食品中,不在人体内代谢和提供能量。长期食用安赛蜜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安赛蜜。果蔬汁(浆)中检出安赛蜜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原辅料把关不严或生产环节交叉污染造成。
七、铁
铁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主要参与体内氧的运送和组织呼吸过程、维持正常的造血功能、参与维持正常的免疫功能等。铁长期膳食供给不足,可引起体内铁缺乏或导致缺铁性贫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规定,铁含量应在0.10-0.36mg/100kJ范围内,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签明示值的80%。本批次不合格样品铁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实际含量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铁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也可能与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相关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