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两起无合法来源证明 进口燕窝案
2021年3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天津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外包装上无任何有效标识。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燕窝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干燕窝产品,分别为13千克、25千克。两批产品均无法提供报关单、货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除现场查封的8千克干燕窝外,其余产品均已制成鲜炖燕窝罐头并通过天猫网店销售完毕。经抽样检验,干燕窝原材料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该案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罚款4912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用于生产产品自动洗瓶机、自动灌装机、自动旋盖机、灯检机、蒸柜、水处理等设备,同时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到人,限制从业。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到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放有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鲜炖燕窝饮品的干燕窝共计2.5千克,该产品外包装上无标签、标识。经查该公司同样从自行联系境外燕窝生产企业,采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干燕窝产品,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亦不合格。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已自行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现该案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72493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干燕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