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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2.《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起草说明.docx
3.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检查情况记录表.xlsx
4.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通知书.doc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许可工作水平,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
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天津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人员管理、生产环境、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市审查中心,按照本市食品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审查。原则上对每家食品生产企业五年内至少审查一次。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证后审查的频次。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点及工作内容,涉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产品类别的;
(二)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随机抽取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作为被审查对象,制定证后审查工作计划,每季度末将下季度计划书面通知市审查中心,并做好证后审查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审查中心应汇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证后审查季度计划企业名单,统筹安排,及时制定证后审查工作计划,并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审查中心商相关区市场监管局确定证后审查日期,同时从食品检查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3名证后审查人员。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证后审查通知后,应在本局全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范围内随机抽取2~3名证后审查人员,与市审查中心抽取的审查人员共同组成证后审查工作组,并负责向审查工作组提供被审查企业的生产许可档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生产监管科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可由食品检查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财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
每家企业证后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具体时间由组长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适当延长1天。
第十三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前,应按照审查工作要求拟定现场审查工作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审查重点等内容,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持区市场监管局签发的证后审查工作通知书前往企业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证后审查工作组进入企业后,应召开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说明审查工作目的、程序、时间及相关工作要求,告知被审查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根据审查工作要求,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账目、票据,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成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数量,核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在组长组织下,研讨、汇总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情况与被审查企业进行沟通,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一式三份,市审查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和被审查企业各留存一份。
审查工作组人员及被审查企业在《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被审查企业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上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证后审查采取减分制,满分为100分,发现1项一般项不符合减3分,发现1项*重点项不符合减8分,发现1项**关键项不符合减20分。证后审查结论根据最终得分,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①符合:得分≥85,且减分项均为一般项;②基本符合:60<得分<85;③不符合:得分≤60;企业不配合。
对证后审查结论属于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八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应及时汇总本次审查工作整体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相关工作建议),形成证后审查分析报告,连同《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区市场监管局应将证后审查问题处置情况,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市审查中心应做好证后审查工作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分别于每年7月和12月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证后审查半年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和全年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应建立审查人员数据库,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质量,证后审查工作组原则上不得将审查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审查企业,工作上确有必要的可提前1天通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证后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实施证后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证后审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查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证后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3月发布的《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自行废止。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检查情况记录表
2.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