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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2021-08-2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30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食品预拌粉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经2021年8月3日省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陕市监发〔2021〕32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行政审批局:
 
  为做好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食品预拌粉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经2021年8月3日省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编号:40-18[2021]1号)
 
  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食品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第二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预拌粉。
 
  第三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节许可范围
 
  第四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相应食品的产品。
 
  第五条食品预拌粉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具体品种明细)。
 
  第三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条生产场所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
 
  第七条厂房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人流、物流、气流、排水等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虫害侵入。
 
  第八条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依其清洁程度要求一般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有效分离或分隔。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辅料预处理车间(有该工艺的)、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装车间等。辅助场所一般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原辅料脱包间、缓冲间、内包材消毒间、仓库等。
 
  第九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应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和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四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条设备设施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食品预拌粉生产设备一般包括:预处理设备(有该工艺的)、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喷码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四条供排水、送回风、CIP清洗及物料管道等应标明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检定、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对温度有控制要求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应严格进行温度控制并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清洁作业区内的废弃物应经独立通道密闭运送。
 
  第十六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有需要的)、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有需要的)、灭菌锅(有需要的)、生物显微镜(有需要的)等。
 
  第五节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
 
  第十七条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设备布局应当按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预拌粉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
 
  第十八条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工序,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控制工序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
 
  原料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配料:配料应实时记录并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混合:应经过充分验证合理确定混合时间,必要时应采用预混工艺保证物料混合的均匀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实际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节 人员核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七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食品预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的检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出厂检验能力至少应满足感官、水分、菌落总数(有需要的)、大肠菌群(有需要的)、净含量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记录外,还应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记录,配方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记录,生产投料及各关键控制工序记录,不合格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处置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等。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产品追溯。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所申请食品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样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食品预拌粉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GB /T 317
白砂糖
3
GB/T 1354
大米
4
GB/T 1355
小麦粉
5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6
GB 2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7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8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9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0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1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12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
GB/T 5461
食用盐
14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6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17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8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9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20
GB/T 20706
可可粉
21
GB/T 20976
软冰淇淋预拌粉
2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3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24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25
LS/T 3210
小麦胚(胚片、胚粉)
26
LS/T 3244
全麦粉
27
NY/T 2672
茶粉

注:本表为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食品预拌粉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方法标准
1
感官要求
按照相应的标准
2
水分
GB 5009.3
3
蛋白质
GB 5009.5
4
脂肪
GB 5009.6
5
总糖
GB 5009.7
GB 5009.8
GB 5413.5
6
粘度
GB/T 20976
7
灰分
GB 5009.4
8
总砷
GB 5009.11
9

GB 5009.12
10

GB 5009.15
11
总汞
GB 5009.17
12

GB 5009.123
13
黄曲霉毒素B1
GB 5009.22
14
赭曲霉毒素A
GB 5009.96
15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5009.111
16
玉米赤霉烯酮
GB 5009.209
17
苯并[a]芘
GB 5009.27
18
标签
GB 7718
GB 28050
19
菌落总数
GB 4789.2
20
大肠菌群
GB 4789.3
21
致病菌
GB 2992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方法

注:本表规定了食品预拌粉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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