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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你问皆答:食品生产许可全知道(二)

   2020-11-05 食品伙伴网964
核心提示:前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0
前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018.7.19食品标法圈第四期线上公开课为大家讲解了SC办理基础知识,课程互动环节大家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来为大家一一做出解答。
 
  1. 用带有QS标识和QS号的包材的产品2018.10.01开始将在市面上全部消失是吧?
 
  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2中,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2018.9.30当天及之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带有QS号和QS标识的包材产品流通至自然消耗完为止,即2018.10.01市面上还会流通部分2018.10.01之前生产的带有QS旧包材的产品,直至完全消耗。
 
  2. 食品的换证是SC,食品接触材料的还是QS,为什么不统一呢?
 
  答:机构改革前,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食品由原食药局监管,食品接触材料由原质监局监管;新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提到的QS到SC的变革仅适用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机构改革后两者统一由市场监管总局监管,后期如发布相关政策,伙伴网会及时更新告知,请及时关注食品伙伴网、食品标法圈推送的信息。
 
  3. 通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什么人员?可否理解为QA和QC人员?
 
  答:不可以简单理解为QA和QC人员。在食品生产审查通则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的是各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艺关键环节的操作人员,类比SC网上申报人员部分。
 
  4. 申报SC时执行同一个标准只做一个发证检测报告就可以是吧?比如说味精,里面有加盐味精、谷氨酸味味精等,只做一种的发证检验就可以是吧?
 
  答:味精在SC品种明细中是分开描述的(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但因其审查细则工艺描述中未分开描述,为一种工艺,故只需送检其中一种即可。如企业不确定,可与监管部门或检测机构进行确认后再行送检。
 
  5. 场地更新需要重新审核吗?和新申请SC是一样的吗?
 
  答:相当于生产地址变更,如生产场所布局、设备、生产品种未发生变化,可在原申报历史进行申请变更操作,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6. 正本和副本有什么不一样,产品怎么分类,有分类目录吗?
 
  答:SC的正副本内容无本质上的区别,副本会在上面有副本标注,比正本多了右侧说明部分。分类目录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7. 成立时社会信息代码后9位,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修改了吗?企业如何保证安全性?
 
  答:密码可进行修改。
 
  8. 营业执照必须包含生产许可证上所有产品类别?
 
  答:是的,SC申报时营业执照会同步上传,针对未包含此次申请类别的营业执照监管人员会先通知企业办理相应扩项后再行申请。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规定及其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中130项食品生产许可。
 
  9. SC证副页的产品明细,列出产品名称,后续生产同类别但不同品名产品,需要再备案吗?
 
  答:生产需严格按照SC获证范围来进行生产,符合已获证品种明细名称及执行标准即可生产(参考SC副页明细)。
 
  10. 同一类别、同一执行标准的不同产品,但工艺略有不同,都要报吗?
 
  答:符合SC获证的品种明细,符合其执行标准,核心生产工艺需符合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允许略有不同。
 
  11.请问生产设备变更后,可以立刻生产吗?还是要等现场审查通过后才可以生产?
 
  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故建议企业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便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
 
  1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可以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答: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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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你问皆答:食品生产许可全知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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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产许可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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