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投诉引起的净含量思考
背景:
这是一个由投诉引发的问题,有外地消费者投诉外地销售者销售的净含量为25千克的大米缺斤少两,每袋少100克,消费者认为是违法问题,外地销售者向本地生产者进行询问,本地生产者向本人咨询。本人查看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我对检验报告进行了查验,我认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论有误,为本地生产者供了相关依据并写了说明。昨天,我看到放在抽屉里的《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突然想起这个事来,我向生产者进行了询问,本地生产者说,销售者与消费者进行了和解。我又和单位同事对此事进行了讨论,现将我对此问题的理解发表出来,供大家讨论。
问题:
净含量为25千克的大米,每袋少100克,是否违法?
坛友 tlxspblcs 观点:
一、相关规定中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短缺量是如何规定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5]75号令)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同时,对标注净含量、实际含量、允许短缺量规定如下: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二、大米标准中对净含量是如何规定的?
这句话的可表述为大米包装上的标注的净含量数值应为大米在水份为15.5%时的质量,也就是说大米包装上的净含量数值不是大米实际水份情况的质量,所以在对大米净含量进行检验时要充分考虑到水份的实际状况。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这个状况也有规定如下:图片
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经过与部分网友的讨论,我认为从无水份大米质量不变的角度出发去解释为最佳。
事实上,在回复本地生产者时,我就是这么做的。
既然GB/T1354中规定:标注的净含量为应为最大水分状况下的质量,那么,我们有理由设定无论水分如何变化,大米干物质的质量是恒定的,即:一袋大米中,无论水份是15.5%,还是14%,只要该包装中大米的大米的干物质是恒定的(即:水份是15.5%时,标注净含量是25千克与实际净含量一致),那么净含量就是合格的。
举例说明:
那么水分15.5%时,大米25kg,则纯干大米质量25×(1一15.5%) = 21.125 kg 。
现在水分为14.0%,那么纯干大米百分比 86.0%,则大米总质量 21.125 ÷ 86.0% = 24.564 kg 。
因水份变化可以减少的质量:25 kg - 24.564 kg = 0.436 kg。
因此,在对大米进行单件定量包装商量进行检验时,实际含量不应简单与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应先进行水分检验,进行换算后,根据干物质恒定不变,综合考量后再确定检验结论。
这只是大米本身因水分原因会发生质量变化,根据最大允许短缺量的规定,25千克大米最大可允许短缺1%,即在水分在15.5%最大允许短缺1%,即0.25千克,那么水分为14.0%的大米可以短缺 0.436 kg+0.25kg=0.686kg。
因此,仅从比标称净25 kg 少 100 g,就可以判定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因此,我们应严格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网友讨论
任性:大米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354 ?
Tlxspblcs:那是当然了
任性:没提前说的话,就直接采用这个标准做依据,就显得不适用了。GB/T1354 并没有采用JJF1070-2005的标准而是采用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所以,你依据JJF1070貌似不合适。
Tlxspblcs:计量检验必须依据1070的
任性:2018年的大米标准,为何不写JJF1070-2005呢?GB/T1354引用的是75号令,并未引用JJF检验规则,而JJF是依据75号令制订的,那么75号令应比JJF等级高,而且1354标准是2018,远迟与2005。
Johnlv:问题是每一袋都缺重,而不是个别的缺斤少两,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任性:从标准上说,因为水分导致大米每袋都缺斤少两,是符合标准要求的。但是否符合计量要求,还要斟酌一下。
Johnlv:也就是说排除水分因素,每一袋都缺重的话还是有问题的。
Michoel: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这么多有点画蛇添足。直接告诉他,25kg的允许短缺量是1%,应该为250g,现在缺少100g,在合格范围内就ok了。如果短缺量真的在250g-686g之间,可以采用楼主的专业解释!
Johnlv:问题是排除水分因素,每一包都是缺重100g呢?
Crowe:前面一个朋友也提到,这是单件净含量符合规定,但是要评价这个产品净含量是否合格,我觉得还要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水分浮动来整体评价。
10点钟就训:这个解析没问题,我就问一句,为什么不在净重设计时,考虑水份消除的情况;说句难听点是,很多市场部的人员包括消费者,他们才不管水份从15%降到14%等情况,为什么在净重设计时不考虑直接衰减等因素(危害分析里面可以考虑);降低投诉风险;100g对于25kg的成品来说,大约为0.4%-0.5%的损耗;增加这些损耗来降低投诉的风险,我建议可以从这些方面去着手;因为管理着不会考虑这么透测的;他们只会死拿短斤缺两的事实来反馈给厂家。
实在:现在大米生产厂家对于2.5、5kg多用抽真空方式避免,25kg很少抽真空但出厂检验时均检测此项,有些挂c标的检验机构也会检验这一项。
Aneir:每袋都少100克,那就不是单件商品允许短缺量的问题了,而是批量问题,你别忘了标准里面还规定了批量平均净含量应大于或等于标识净含量。
吴问立:还有抽检批次整体结合考虑的额问题,所有抽检样本平均不得少于标识的数据。
1简单点2:我认为不涉嫌违法,完全符合要求,但还存在一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补充:
允许实际含量和净含量有个重量的差值,这个还要跟抽检样本量相关系,如果按抽样要求抽查的产品的实际含量不符合要求,那就确实违法了,如果单单只是个别,无数据表明是整体或大部分存在缺斤少两情况应该就说明是不违法的。我的理解就是允许存在个别的产品净含量与实际重量有个允许范围的误差,但需要抽检进行是否为批量性的验证。目前披露出来的新闻或通报除了是商家恶意欺诈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别的很少有,就是因为这个定性有难度,不是因为有各别人举报就会定义为违法,而是市场监督局的人员去实际抽检该批次产品然后去确定。即便定性不违法,最终也是要跟举报人进行商议和解并提供相应补偿的,因为官方的定性只是证明公司没有恶意的欺骗消费者行为,但是对于个人的损失还是要进行弥补的,因为你不想法和解处理,那人就会继续说事,只能说咱们在和解时更有底气了,损失也可以降低了。
当然楼主也分析了生产时的重量是符合的,但是由于存放环境、存放时间会导致的水分变化从而影响克重的情况,个人认为分析很到位,有理有据证明这个浮动是合理的,但个人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做两方面的应对:1.根据包装时测定的水分合理调整灌装量,准备一整套应对该问题的资料,出现时进行程序性应对(类似这种反馈少)尽量避免此类问题(成本会增加);2.出现个案单独处理,不必太为之大动干戈。
以上言论仅是自己对法规及标准的理解,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欠妥之处请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