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来自《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来自《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方便面、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食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名称,即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方便面按相应的细则审查。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7400-2003《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方便面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外观和感官 | √ | √ | ||
2 | 净含量允许偏差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脂肪 | √ | √ | * | 油炸型产品 |
5 | 酸价 | √ | √ | √ | 油炸型产品 |
6 | 羰基价 | √ | √ | * | 油炸型产品 |
7 | 过氧化值 | √ | √ | √ | 油炸型产品 |
8 | 总砷 | √ | √ | * | |
9 | 铅 | √ | √ | * | |
10 | 碘呈色度 | √ | √ | √ | |
11 | 氯化物 | √ | √ | * | |
12 | 复水时间 | √ | √ | √ | |
13 |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 | * | 仅适用调料包,按照GB2760中“酱类”要求判定 |
14 | 细菌总数 | √ | √ | √ | |
15 | 大肠菌群 | √ | √ | √ | |
16 | 致病菌 | √ | √ | * | |
17 | 标签 | √ | √ |
注: 除GB7718的要求以外,还要标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碗),随机抽样50包(碗)。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主食类,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冲调类,如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主食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或不经调粉)、成型(或不经成型)、熟制、干燥(非脱水干燥产品除外)、冷却、包装等过程。
2.冲调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熟制(或部分原料熟制)、成型或粉碎、干燥(或不经干燥)、混合、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使用。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熟制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4.干燥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2.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3.微生物污染。4.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复水性(率)低。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库房、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各生产场所的环境要采取控制措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主食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洗设施、浸泡设施、粉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调粉设备(如:和面机等);(3)成型设施(如:榨条机、切片(条)机、复合压延机、刀具等);(4)熟制设备(如:蒸煮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冷冻干燥机等);(6)冷却设施(如:冷却装置、冷却间等);(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2.冲调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理设施、脱壳设备、浸泡设施、破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熟制设施(如:蒸煮机、烘烤箱、炒锅等);(3)成型设备(如:造粒机、压片机等);(4)粉碎设备(如:粉碎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等); (6)混和设备(如:混合机等); (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企业还应具备满足生产的其他设备或设施,如旋振筛、搓丝机、松条机、熟化装置、灭菌设备等。
四、 产品相关标准
GB 19640-2005 《麦片类卫生标准》;QB/T 2652-2004《方便米粉(米线)》;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其他方便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调味料包等如有外购情况的,应对其进行进货验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其他方便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灭菌锅;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 微生物培养箱;7.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其他方便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其他方便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复水性(率) | √ | √ | √ | 适用于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 |
5 | 酸价 | √ | √ | * |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
6 | 过氧化值 | √ | √ | * |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
7 | 总砷 | √ | √ | * | |
8 | 铅 | √ | √ | * | |
9 | 铝 | √ | √ | * | 适用于面制品 |
10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11 |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 √ | √ | * | 根据产品情况选择测定 |
12 |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 | √ | * | 根据产品颜色选择测定 |
13 | 抗氧化剂: BHA、BHT | √ | √ | * | 适用于方便米饭、方便粥 |
14 | 菌落总数 | √ | √ | √ | |
15 | 大肠菌群 | √ | √ | √ | |
16 | 沙门氏菌 | √ | √ | * | |
17 | 志贺氏菌 | √ | √ | * | |
18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 |
19 | 霉菌 | √ | √ | * | 适用于冲调类产品 |
20 | 标签 | √ | √ | ||
21 | 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主食类和冲调类分别抽样。抽取产量最大的主导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纯麦片类产品允许分装。
2.主食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如自行加工调味料包,其调味料包应满足相应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