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如出口目的国(地区)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由销售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核查属实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附件2),或者签署确认意见。
四、对于允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采取现场核查、补充材料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农业农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