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20年第11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159;产品名称:哦!鸟蛋(烘烤花生);标识生产日期:2020年1月14日;被抽样单位: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龙海日生星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生产企业
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龙海日生星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哦!鸟蛋(烘烤花生)”50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对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以上罚没共计65050元整。
(二)经营企业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哦!鸟蛋(烘烤花生)”2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6.5公斤(均被抽检机构购买),库存18.5公斤(已进行了封存并销毁),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全部用于抽检买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日期:20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