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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6号)

   2020-07-2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0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两江新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两江新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两江新区建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806030252),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两江新区建刚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0年4月10日已将购进的该批次“鲈鱼(淡水鱼)”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鲈鱼(淡水鱼)”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2号农副水产品市场2区4号的重庆霞仔水产品有限公司供货,购进数量为5.4kg。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鲈鱼(淡水鱼)”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两江新区建刚食品经营部立即采取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供货方和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建刚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两江新区建刚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留存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召回问题食品,并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案中无可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日期:2020-07-23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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