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企业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9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11001359),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蜜桃乌龙牛乳茶(奶茶固体饮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从烟台开发区腾晖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7834695A)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的蜜桃乌龙牛乳茶(奶茶固体饮料)(生产商: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20杯。现在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被抽样8杯,零售了12杯。进货价格是5.8元/杯,销售价格是7.8元/杯,计货值156元,违法所得40元。零售产品现已无法召回。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曲广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3.该批次产品供应商烟台开发区腾晖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生产商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次产品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询问经过及调查情况;
5.该产品价格标签一份,证明该产品销售价格。
6.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产品信息。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报告后,已按照相关规定从进货查验、陈列销售等方面进行了原因排查,产品这个过程包装完好,无破损。同时从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索证索票、物品存储等方面规范强化了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其供应商烟台开发区腾晖商贸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已按照规定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7 月 9日
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