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建设和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和渔业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工作成效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据统计2010年全国渔业人口2081.03万人,其中渔业从业人员1399.21万人;拥有渔船106.56万艘,占世界渔船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水产品总产量达5373万吨,占世界水产品总产量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渔业经济总产值1.28万亿元,其中渔业产值6750亿元,占农业产值比重为9.3%。渔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渔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渔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受自然条件、物质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大,特别是我国,由于渔船数量多、作业范围广,其风险程度远高于其他产业。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现代渔业、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渔业风险特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努力克服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增多等不利因素,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态势,渔业安全事故逐年下降。2010年,发生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263起、死亡人数319人,与2005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3.8%和47.6%。其中,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9.1%和24.2%,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5%和75.5%。
(一)领导重视、社会关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十一五”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为贯彻《通知》精神,我部与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形成了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协作、渔业部门主抓的工作局面。同时,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投入,进一步夯实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根据《渔业法》和《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办法》、《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近年来我部和各地进一步完善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渔业安全事故调查统计、渔业应急和远洋渔业管理等制度,建设了全国海洋渔船数据库和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实现了渔船管理环节的相互衔接,使渔业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宣传培训广泛开展,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
近年来,我部和各地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船员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组织10万海洋捕捞渔民职业安全培训、全国涉外渔业船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和10万海洋捕捞渔民船东船长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渔业部门针对当前渔业劳动力流动加快、船员安全生产技术和素质较低的情况,积极探索培训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突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利用“安全生产月”、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伏季休渔、重大节假日等时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
(四)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十一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渔港、渔业安全救助、通讯、船位监测、渔业保险等投入,仅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心渔港有19个、一级渔港18个、内陆重点渔港16个,共投入建设资金21.51亿元,使我国沿海渔港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中央和地方财政建设和完善了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对沿海渔船救生、通讯设备、船位监控系统、自动识别防碰撞系统(AIS)进行补助,启动了政策性保险补贴项目,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救生筏补助资金3733.34万元,为沿海11个省(区、市)渔船救生筏(浮)配备3.7万余套,中央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000万元,扩大了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十一五”期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共承保渔民316万人(次)、渔船24.6万艘(次),共支付赔款8.2亿元,积累风险准备金1.82亿元,使渔业安全装备建设和防灾减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渔业安全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增强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与交通运输部、中国电信和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水上安全管理、海上救助、通讯服务、灾害预警等合作机制,与外交部建立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机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创建活动。通过合作机制的建立,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船员培训,发布航行警告,组织海难救助,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维护渔业生产和渔船渔港管理秩序。与此同时,各地还高度重视渔业防台减灾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组织渔船进港避风、渔民上岸转移,组织渔民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渔业损失,保障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与水上搜救中心合作,累计救助遇险渔船4683艘、渔民22232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3.9亿元。
二、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做好“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形势分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建设现代渔业,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有利的因素。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增加渔业安全管理基础投入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日益重视,“十一五”期间渔业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加强,为“十二五”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历史转型期,渔业安全生产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挑战。
一是灾害性天气多发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风暴潮、龙卷风等海洋灾害也呈上升趋势,近几年平均每年登陆我国并造成灾害的台风达7个以上,不但给渔船、渔港、养殖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失,还对渔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据专家分析,“十二五”时期,这种趋势仍将持续。极端和灾害性天气的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给渔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随着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进出我国沿海港口的商船日益增加。据交通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沿海海上货运量以平均每年100%以上的速度递增,在原传统渔场上航行的商船数量不断增多,大大增加了商船与渔船碰撞风险,航道规划与传统渔场争夺海域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是新海洋管理制度深入实施使渔业安全管理外部环境更加复杂。我国与韩国、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签订了渔业协定,与相关国家的海域划界逐步展开,海洋争议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资源管理日趋严格,沿海国家入渔条件越来越苛刻,海盗行为日益猖獗。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我国渔船作业范围将受到进一步限制,海上作业和航行环境更加复杂,发生涉外渔业事件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加,渔业风险性将进一步加大。
(二)存在问题
除外部环境因素外,渔业内部因素经过多年的努力虽有所改善,但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和防灾减灾能力依然薄弱。渔港是渔业生产和渔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渔船停泊避风安全的重要场所。“十一五”期间,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渔港建设投入,使渔港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渔港建设规模和数量仍然不足,建设水平和标准仍然偏低,仍然不能满足渔船安全锚泊避风的需要。据统计,到2010年我国每290公里海岸线才有一个渔港,远低于日本平均每48公里和韩国平均每13公里就有一个的水平,76%的渔港仍然是历史形成的天然港池,避风设施缺乏,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大部分渔港、渔用航标的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无固定的投资渠道和财政保障,维修养护不及时,其功能发挥受约束,严重影响到渔船停泊和航行安全。另外,虽然近年来各地也加大渔船安全装备建设投入,使渔船安全装备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由于我国渔船数量庞大,渔船船体陈旧、设备老化、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渔业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十分突出。
二是渔民安全素质差和技术水平低问题仍十分突出。海洋捕捞是一种特殊行业,虽然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渔民和船东船长培训教育,但随着传统渔民和职务船员流失,大量内地农民下海入渔,渔船船员整体素质下滑。特别是随着渔业劳动力流动速度加快,培训教育难度大,渔船船员安全意识差、技术水平低、船员持证率低等问题更加突出。
三是监管力量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全国从事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只有6000多人,管理力量明显不足。且现有机构大部分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安全执法检查的装备比较落后,执法经费存在较大缺口,一些监管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而且,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面临着渔港监督机构被拆分,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被减缩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制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是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监管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部和各地在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员管理、渔业应急救援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渔业安全监管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渔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形势、任务及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对渔业安全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拓展调整范围、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处罚措施、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渔业是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渔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属地为主,切实强化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础。要坚持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的原则,切实增强基层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组织作用,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持教育为先,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人。针对近年来渔业劳动力流动加快、渔船船员素质下降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狠抓渔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创新培训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坚持政策引导,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渔业安全装备建设是渔业安全管理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引导,增加渔船渔港安全装备建设投入和渔民补贴力度,受到渔民群众欢迎。要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为建设现代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划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到“十二五”末,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持良好态势。
——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渔业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得到控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抑制。到2015年渔业船舶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00人以下,年均下降2%。(以2011年新统计口径,死亡440人为基数计算)
——渔船渔港安全装备水平显著提升。渔船标准化改造稳步推进,渔船通讯、避碰、消防及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明显改善,渔港、航标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全国海岸线平均142公里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每122公里有一个二级以上渔港,能够为70%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满足20万艘渔船、150余万渔民避风减灾需要。
——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得到切实提高。培训机构得到强化,培训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明显改善,经费得到保障,培训机构认定率达100%。渔民宣传教育和船员培训工作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得到普及,渔民和船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船员持证率达到100%。
——渔业安全监管能力和装备水平得到加强。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稳步推进渔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机构改革,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得到加强,基本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渔船渔港监控、安全通讯和救助系统建设全面推进,渔政船、渔港监督艇数量和装备条件基本满足履职需要,渔业安全监管能力和装备水平显著增强。
——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制定和修订渔船、渔港、船员管理等渔业安全法规规章,使渔业安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适应现代渔业管理需要。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两个创建”活动
“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是“十二五”时期我部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抓手。渔港是渔船集中停泊区,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县(市)、乡镇政府和管理部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要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两个创建”活动,同时推动基层广泛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船”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抓点带面”,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和管理
渔业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渔业船员流动快、内地下海人员多、船员安全生产意识低、技术水平差、持证率低等问题,高度重视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把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十二五”渔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任务,集中力量,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整合优化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为契机,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大船员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对船员培训经费予以补贴,同时规范机构管理,提高培训机构质量和水平。探索完善创新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机制,加快对培训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强化海上求生、自救互救、救生艇筏操作等实操培训和考试内容,重点开展船东船长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船员劳务市场,全面核查各地渔船员持证上岗情况,坚决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未按标准配员的行为,强化船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
(三)着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加强船厂监管,严格实施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开展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整治,把好渔船安全第一关。加强港口监管,严格渔船进出渔港签证制度,对不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不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禁止其离港生产。建立规范的渔业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的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同时结合生产和气候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建立渔船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等。加强过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船籍港和生产地渔业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登记、通报和联合办公制度,明确和细化管理责任,共同做好过港渔船安全管理。
(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和救助体系建设
加强与气象、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的合作,完善渔业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风暴潮、赤潮、海浪、冰冻等灾害性气象海况信息。完善应急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渔船通讯、监控系统作用,将气象和灾害信息及时发布到渔船和渔民当中。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确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装备建设,增加渔船海难救助补助资金,激励渔民积极参与自救互助,配合专业搜救力量,最大限度减少渔民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组织和实施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证。针对现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和充实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在重点渔业县市、重点渔港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港监督管理或渔业安全管理等渔业执法机构,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在渔业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渔业安全协管员,配备必要监管手段,对渔港、渔船和渔民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形成进驻一个港,辐射一个片,监管一个面的渔业安全监管格局,堵塞渔业港航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推广建立各类渔船渔民协会组织,积极鼓励和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渔船安全管理的组织网络。
(六)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
进一步深化与外交、边防、海事、安监、气象部门等的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效果。针对近年来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多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进一步与交通海事部门加强合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遏制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多发态势。敦促海事部门加强船员、船舶的航道管理,规范商船航行路线和航速,推进商船与渔船的避碰系统(AIS)兼容和互见;积极推进法制建设进程,明确和强化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肇事逃逸者法律责任;加强海难救助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渔民损失。进一步加强与气象等其他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外交、边防、海关等部门合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管理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在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加大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和装备建设
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和装备建设是渔业安全管理保障,也是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渔港、航标建设和维护力度,增加建设数量,提高建设标准,做好渔港、航标维护养护工作,有效解决我国渔港、航标建设数量少、规模小、标准低、配套不全、维护养护不到位,不能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和航行需要等问题。同时加强渔船通讯、救生设施等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更新改造或淘汰老旧渔船,建造和引进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实施渔政船、渔港监督艇建设项目,加快实施渔船、渔港监控系统、渔船电子标识、渔业通讯、应急救助系统建设,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启动船员培训基地建设,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拓宽渔业互助保险服务范围和覆盖面,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全面提升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能力。
(八)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立法和标准建设进程。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渔业实际,对现有的渔业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疏理,科学严谨的进行“废、改、立”,进一步完善渔船、渔港、渔业船员等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订《渔船渔港条例》、《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目录》,修订《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统计规定》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渔船生产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渔船及其配套装备安全标准,建立与相关法规相配套的渔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五、重点工程建设
(一)渔港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渔业资源、渔业经济比重、渔船数量、渔港基础设施现状和条件,增加建设数量,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建设水平,争取形成以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及以下渔港和避风锚地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同时,优化渔港建设布局,突出“信息化、数字化、防灾型” 功能,重点加强沿海防灾型渔港建设,促进渔港建设与我国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相适应。
(二)航标及港航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渔船作业和航行安全需要,在现有渔业航标的基础上,新建和重建一批渔业航标,基本形成与沿海重点渔港相适应的渔港水域安全服务体系。增加投入,加强渔港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改善港内渔船锚泊避风条件;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消防船,其他渔港配备消防水龙、移动式水泵、灭火器等设备;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渔船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处理设备,其他渔港配备垃圾回收设施,保护渔港水域环境。
(三)渔船更新改造工程
开展沿海渔船更新改造,以安全、节能、经济、环保为目标,研发设计新型渔船,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更新改造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切实提高我国远洋渔业装备建设水平。
(四)海洋渔船通讯网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CDMA手机、新型超短波对讲机和北斗卫星终端建设,支持近岸渔船配备CDMA手机或新型超短波对讲机,支持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北斗卫星等通讯和监测设备终端予以补助,建成覆盖全国的近岸及外海、远洋渔业安全通讯网。
(五)渔船避碰(AIS)和救生系统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自动识别系统避碰(AIS)建设,支持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AIS设备终端,对超短波机站进行升级优化。继续实施渔船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贴项目,使海洋机动渔船做到应配尽配,渔船自救互救能力显著提升。
(六)渔船、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在二级以上渔港安装摄像监控设备,设立监控中心,借助公共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构建全国统一的渔港监控管理网络,实时监控渔港码头及港内渔船安全管理及防台避风情况。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电子标识(RFID)系统建设,实现渔船进出渔港实时监控,规范渔船和渔港管理秩序,防止套牌船现象产生。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建设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实现对全部远洋渔船的实时监控。
(七)执法船艇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政执法装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海洋和内陆渔政执法船、沿海渔港监督艇和内陆渔政快艇,建设渔政基地码头和渔政执法信息系统,保障渔政执法和安全管理需要。
(八)渔船检验设施建设工程
对国家重点监管的渔船构建国家和区域性渔船监督检验中心和分中心,加大渔船检验基础设施和执法基础装备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检验执法装备、车辆,逐步建成渔船监督检验执法体系布局。依托现有国家认可的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购置专业仪器,改善检验条件,组建国家级和重点区域船用产品检验中心,构建渔船船用产品检验体系。
(九)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建设工程
海区局、沿海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内陆省(区、市)及沿海省(区、市)的重点县(市、区)建设规范化应急指挥救助平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设备,大、中型渔业执法船舶配备渔船应急指挥调度装备,使渔业安全事故中的渔民死亡人数和渔业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安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工程
三个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和远洋渔业船员培训中心,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市、区)建设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满足对本地区渔船船员职业教育和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安全培训要求。
(十一)政策性渔业保险建设工程
积极推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壮大业务规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机动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2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进行部署。推动本《规划》实施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和相关举措,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落实资金、编制和管理人员,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二)增加投入,确保规划和建设目标实现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方向。积极争取加大公共财政向渔业安全方面投入的倾斜,优先支持列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建设项目实施,为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奠定基础。
(三)强化执法,确保渔业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工作,将安全检查作为日常渔政执法以及“护渔”行动、专属经济区巡航及伏休管理等渔政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进出港签证、船舶检验、证件换发、案件处理等时机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四)开展宣传,努力营造渔业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全面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群众的渔业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扶持、引导和发展渔业安全文化产业,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