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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

   2011-12-15 国家粮食局25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三、进一步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的安全措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各粮油仓储企业加强对“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管理,按照防毒面具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正确使用防毒面具;做好面具和滤毒罐的日常保管工作,详细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次数、每次使用时间等情况。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毒面具,不得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滤毒罐。不得在仓内氧气浓度低于19.5%时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在有关部门全面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之前,各粮油仓储企业如使用本次事故涉及型号的滤毒罐,必须要经安监部门指定机构确认安全有效。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长管呼吸器”或“储气式防毒面具(又称空气呼吸器)”,强化粮油保管员的防护措施。

  四、结合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各省(区、市)粮食局在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中,要加强对备案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不得为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各粮油仓储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粮油保管员入仓作业的安全措施。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粮油保管员入仓作业至少由2人实施,其中1人负责在仓外监护。粮油保管员入仓前,要检测仓内氧气浓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入仓作业。粮油仓储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要注意与当地消防、医疗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及磷化氢生产事故的救援准备工作。

  有关粮油仓储企业要加强对“租仓储粮”行为的安全管理,租仓企业必须在仓房所在地设立并常驻必要的仓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针对租赁仓房特点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

  附件:  “9.13”事故过程及引发事故的原因分析.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报道:

    江苏中储粮经销公司一粮库发生磷化氢中毒事故 4人死亡




日期:2011-12-15
 
行业: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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