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玫豆手工面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饽饽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2020年1月,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玫豆手工面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烟台市玫豆手工面食有限公司累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饽饽36个,货值288元。烟台市玫豆手工面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玫豆手工面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明某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店案
2020年5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明某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大街18号鸿鼎公寓内无证无照且在已下达责令改正的前提下仍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明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明某处以罚款7400元。
3.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根据移送函,2019年11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累计生产销售防腐剂超标“红椒酱”30袋。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莱阳市爱八寸披萨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从事餐饮服务案
根据检察建议书,2019年6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爱八寸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莱阳市爱八寸披萨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从事网络订餐服务。莱阳市爱八寸披萨店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阳市爱八寸披萨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20.758元,罚款5000元。
5.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2019年11月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累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钙坚果奶”20箱。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不合格“高钙坚果奶 复合蛋白饮品”产品两箱;没收不合格外包装箱12箱;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元;罚款5000元。
6.牟平区高老庄饭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鸡蛋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2019年11月,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牟平区高老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牟平区高老庄饭店累计购进使用含氧氟沙星的不合格鸡蛋22.5千克,货值合计 213元。牟平区高老庄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之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牟平区高老庄饭店处以罚款5000元。
7.蓬莱市登州超达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2020年4月,蓬莱市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市登州超达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过期的食品若干。蓬莱市登州超达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蓬莱市登州超达商店处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8.栖霞市臧家庄东胶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泉水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2019年8月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臧家庄东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栖霞市臧家庄东胶商店累计购进经营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山泉水18桶。栖霞市臧家庄东胶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栖霞市臧家庄东胶商店处以没收违法收入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9.姜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皮冻案
根据移送线索,2020年1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姜某位于莱山区官庄村123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扣姜某生产的铝残留量超标的猪皮冻20箱500kg。经查,姜某累计生产不合格猪皮冻涉案金额9938元。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某处以停止制作销售含有铝残留猪皮冻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猪皮冻25kg×20箱,没收违法所得6438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10.刘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0年1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对招远市半壁店集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刘某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共计25斤,涉案货值650元。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处以没收尚未售出的生猪产品(生鲜肉10斤);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1950元。
11.芝罘区梅红水产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根据移送案件,2020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芝罘区梅红水产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芝罘区梅红水产品商行共计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64斤。芝罘区梅红水产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芝罘区梅红水产品商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日期: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