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我省涉及1家食品生产企业3家食品经营企业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0年3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网络抽检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夏都牧童牌大黄茶(规格:5g/袋,批号/生产日期:20190701/2019-07-26)。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该公司企业标准Q/QMT0001BS-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3月19日,对青海海东市乐都区永盛源蔬菜瓜果店销售的的辣椒(购进日期:2020-3-18)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00430167,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0年3月23日,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全全果蔬商行销售的沃柑(柑橘)(购进日期:2020-3-21)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00430206,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0年3月24日,对西宁市城北区云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0-3-22)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00430217,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克百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夏都牧童牌大黄茶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夏都牧童牌大黄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20〕第56号),做出没收不合格“夏都牧童牌大黄茶”230盒(4600袋);没收违法所得6356元,罚款13832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都区永盛源蔬菜瓜果店销售不合格辣椒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标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当场提供相关凭证,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2020年4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全果蔬商行销售不合格沃柑(柑橘)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标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柑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提供此批沃柑进货渠道为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相关证明,现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散中心市场监管所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云建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豇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北市监处告〔2020〕56号),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四、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