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全鲜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精牛肉(牛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全鲜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1批次精牛肉(牛后腿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2)。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堂县局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精牛肉(牛后腿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书》。金堂县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牛肉类产品的供货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金堂县局已于2020年4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金堂县名尚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金堂县名尚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2)。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金堂县局于2020年5月10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没有进行索证索票,没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金堂县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上述韭菜产品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更换进货商,加强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有保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金堂县局已于2020年4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金堂县金丰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金堂县金丰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3)。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金堂县局于2020年5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整(陆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没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金堂县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上述韭菜产品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更换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有保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金堂县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3)。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采购上述韭菜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堂县局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蔬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金堂县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上述韭菜产品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继续坚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
金堂县已于2020年4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金堂县三星镇香蜀锦程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6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金堂县三星镇香蜀锦程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6)。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金堂县局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整(陆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没有进行索证索票,没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金堂县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上述韭菜产品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从正规渠道进货,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金堂县局已于2020年4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