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食盐、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8大类食品65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6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
4批次样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其中,郫都区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苏蟹家族”销售的“多宝鱼”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安全国家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类(皮+肉)中的限值为≤100μg/kg。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过多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还有,锦江区小杜冷鲜店销售的、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三联家禽市场的“乌鸡”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及其钠盐既是高效的抗菌剂和木材防腐剂,也是良好的杀虫剂和除草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
另外,锦江区鑫兴继全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来自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熊家荣)的“黑鱼”检出孔雀石绿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孔雀石绿是一种合成的N-甲基三苯甲烷类工业染料,《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孔雀石绿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在鱼体内和环境中残留时间都比较长,且进入人体后其代谢产物具有潜在的致畸、致突变等危害。长期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5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其中,4批次样品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遂宁市开发区悠悠二姐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雅安市雨城区钦辰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德昌县小胖哥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自流井区陈哥餐饮店销售的“油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100mg/kg。
另外,还有1批次为:郫都区小余炒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番茄果脯”,该样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通常是指二氧化硫、硫磺以及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无机亚硫酸盐残留的统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35g/kg。
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中, 仁寿县富加镇宜家园超市销售的、标称眉山市东坡区力宏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规定大肠菌群指标值为:n=5,c=2,m=10,M=100CFU/g(现制现售的产品和含有未熟制的发酵配料或新鲜水果蔬菜的产品除外)。
另外,崇州市三江镇建军世纪华联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绵阳蜀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苕淀粉”检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批次肉制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为:双流区星虹超市销售的“腊猪排骨”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中规定腊肉中的过氧化值≤0.5g/100g。腌腊肉中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中需要经过烘干或晾晒,生产周期较长,在生产过程中脂肪氧化,导致产品过氧化值升高。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中油脂氧化变质。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自贡市、绵阳市、遂宁市、雅安市、眉山市、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2020年第25号食品抽检信息
相关报道: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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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