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规范过程管理,加大政策支持,注重监督管理,优化指导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一)切实做好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准确摸清基层实情,认真编制实施方案,进一步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鼓励在产业重点县(市、区)整县推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需要,要将设施建设与信息自动化采集同步部署、同步推进。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产业、实施区域、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等重点内容。省级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30日前,县级实施方案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于7月15日前,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宣传途径,灵活运用新媒体、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宣传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提升政策知晓率,营造积极开展设施建设的社会氛围。通过举办培训、开展宣讲、编写实用手册和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讲解政策要点,调动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三)尽快启动申报审核工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系统将于6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本省统一申报开始日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工作正式启动1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申报起止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事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及时准确开展申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开展审核,反馈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原则上7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申报,8月10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审核公示。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四)全程公开建设信息。加强县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信息公开,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多种渠道,公开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设施验收结果、补贴资金、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设施建设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大技术服务力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我部制定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试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编制本地化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采集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日常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专家服务团队,开展远程或现场指导,帮助实施主体掌握技术,解决难题,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和实现信息自动采集传输。
(六)加快建设验收办理。各地在受理建设主体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验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并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七)统筹用好支持资金。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集中支持设施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方式,探索扶贫资金支持形成的项目资产折股量化形式,支持带贫主体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进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各级政府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
(八)主动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各地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充分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工具,支持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谋划能够实现融资受益自平衡的项目,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入,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的建设主体提供配套信贷支持。创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投入方式,统筹使用专项债与财政资金,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
(九)落实用电用地政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尽快出台本地区落实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具体意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电力部门的沟通,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四、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十)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省级及以下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项目实施县(市、区)应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主体申请行为的信用管理,实行建设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一旦发生问题,取消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承担其他农业项目。坚决查处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对发生问题的要严格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省(区、市)核减或取消项目资金。
附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更好地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息采集服务的有关工作,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
第三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结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构建自动采集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信息采集服务体系,实时采集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动、服务增值、多方受益”为原则,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能力,辅助省市县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决策为目标,建立“双向联动”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统筹推进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发布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的分析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委员会为信息采集服务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适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辖区内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规范、技术方案等工作。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各县(市)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包括信息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的购置、管护和更新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依托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具有一定建设规模、运营规范、积极性高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确保信息采集、电子商务、服务指导等发挥实效。
第七条 信息采集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补充相关设施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信息采集点要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纳入统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要具有采集设备、传输网络和持续运营能力,使用符合入网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能够稳定供电,确保信息传输安全、规范。
第十条 每个信息采集点,应至少配备1台仓储设施环境信息采集设备(多通道采集仪),1台满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称重设备(电子秤/电子地磅)。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多台信息采集设施设备。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应符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点应具有宽带网络,信息采集设施设备能够通过互联网传输相关信息;也可通过蜂窝数据网络(4G/5G)传输信息,网络应保证持续稳定连接。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点要开展规范化运营管理,具有持续运营能力,能够保证数据持续采集,对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委托合格服务商进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 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和贮藏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包括产地、品类、重量、价格和流向等。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贮藏环境信息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通过称量设备获取,自动传输农产品产地、品类、重量、价格、流向等信息。已配备称量设备的采集点,称量设备如不具有信息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应安装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新购置的称量设备应具备通信功能。贮藏环境信息通过多通道数据采集仪自动采集传输。信息采集点应保证准确持续传输各类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与服务
第十七条 部省市县各级部门可对不同口径的农产品市场分析进行统计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可分析研究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汇总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将个人信息向外发布。
第十八条 准确持续报送信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愿选择信息服务,主要依托手机APP获取。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将益农信息社与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相结合。
第十九条 信息服务包括管理、政策、市场、科技、电商、品牌、金融七大类服务,可根据市场需求对服务功能进行拓展。
管理服务包括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农产品出入库管理、货品信息管理、设施储能供需对接、设施经营成本管理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化管理系统服务,提升科学经营管理能力。
政策服务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三农相关政策的通知公告,优先推送所在地的项目申报信息、产业政策信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市场服务包括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分析、供需分析、风险预警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提供决策参考,提升产销对接效率。
科技服务包括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权威专家咨询、在线培训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随时随地的技术指导,加快科技应用与推广。
电商服务包括平台销售、开店入驻、产品营销、供求发布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快速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平台,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
品牌服务包括品牌塑造、营销推介、价值评估等,为农产品提供品牌培育与市场营销指导,提高产品附加值。
金融服务包括农业保险、贷款、金融担保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在不影响现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对信息采集服务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并公布监督投诉咨询方式,便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及服务机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对本规范负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