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EC)1881/2006附件中,添加了以下“第9条高氯酸盐”:
| 食品 | 最大残留限量(mg/kg) |
9 | 高氯酸盐 |
|
9.1 | 水果和蔬菜,除葫芦科、甘蓝、叶菜类蔬菜和香草外 | 0.05 |
| 葫芦科和甘蓝 | 0.1 |
| 叶菜类蔬菜和香草 | 0.50 |
9.2 | 茶叶 | 0.75 |
9.3 | 婴儿配方食品、后续配方食品、婴幼儿专用医疗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3)(4) | 0.01 |
| 婴儿食品 | 0.02 |
| 加工谷类食品 | 0.01 |
(3)在该类别下的食品是(EU) No 609/2013所定义的食品。
(4)最大残留限量是直接食用产品的限量(在市场上以直接食用形式进行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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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