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7-9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其中涉及你公司所属的"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卫食健字(1998)第111号",屡次在《北京晚报》、《西部商报》、《华西都市报》、《兰州晚报》、《长沙晚报》等省份媒体,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及利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见附件)。另前期,经省局监测发现该产品在我省《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上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省局已对你公司下发《违法广告告诫书》,要求限期整改(见附件)。
由于你公司至今仍未停止该产品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情节十分严重。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拟收回你公司 "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广告批准文号:鄂食健广审(文)2011080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规定,你公司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可从即日起至2011年11月 18日,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