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扎实抓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今年是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之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繁重。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抓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对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把夏粮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好。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健全机制,强化协同,压实责任,综合施策,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顺应改革趋势,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牢固树立市场化理念,完善要素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保障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多措并举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加强产业链各环节衔接,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速链条整合、资源集聚,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努力形成“五优联动”的良好局面,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同时主产区要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机制。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入市,就地转化;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早入市,发挥储备轮换的引领作用。要深化产销合作,加强各地政府间战略协作,发挥好区域性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引导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构建长期稳定、高效精准的合作关系。要积极促进农企对接,鼓励各类企业主动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固的购销关系,让农民分享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收益。要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预案,必要时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予以妥善应对。
三、严格执行预案,切实抓好政策性收购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19〕284号)、《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41号)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组织好政策性收购,发挥好托底作用。要提前确定收储库点,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加强对收购进度监测,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和通知要求启动、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质价标准,在收购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同时,要加强入库粮食检验,发现不达标粮食要按规定分仓储存、定向销售、妥善处置。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仓容偏紧问题,要采取督促销售成交粮食出库、加快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组织收储库点用好现有简易储粮设施,根据本地实际租赁部分社会仓容并加强管理,由承租企业对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负全部责任。鼓励有关中央粮食企业采取“总对总”模式开展租仓,并由集团总部对收储工作负全责。同时,要加强仓储设施储粮管理,提前研究工作计划,适时安排销售或倒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四、树牢宗旨意识,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地要增强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紧贴农民需要,方便农民储粮售粮。要通过入户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帮助农户做好新粮的整理、晾晒,科学做好庭院储粮。要强化产后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用,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各收储库点要按照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仪器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让农民交“明白粮”。要优化现场服务,为售粮农民提供高质量服务,早开门晚收秤,尽量减少排队时间,有条件的地区要提供“候车室”式服务,提高农民的满意度。要推广预约收购、错峰收购,鼓励开通售粮绿色通道,积极利用粮食购销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着力提高粮食购销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五、密切跟踪市场,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强化粮情监测预警,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认真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统计监测频率,适时组织开展对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的粮食购销情况调查,及时掌握收购进展。要加强预期引导,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服务企业经营决策。要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把握。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强化监督检查,维护收购良好秩序
各地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抽验复核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粮食流通各环节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结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维护好收购现场秩序。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预判收购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高、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要坚持底线思维,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做好前瞻性谋划,周密制定应对预案,强弱项补短板,做到有备无患。要加强调研调度,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收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0年5月14日
日期:202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