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删除相应条目,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40。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通用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精甲霜灵
CAS号:70630-17-0 (R)
CIPAC号:580
| N-(甲氧基乙酰基)-N-(2,6-二甲苯基)-D-丙氨酸甲酯 | ≥920g/kg
以下有毒杂质在原药中不得超过: 2,6-二甲基苯胺:最高0.5g/kg; 4-甲氧基-5-甲基-5H-[1,2]草硫醇2,2-二氧化物:最高1g/kg; 2-[((2,6-二甲基-苯基)-(2-甲氧基乙酰基)-氨基]-丙酸1-甲氧基羰基-乙基酯:最高0.18g/kg | 2020.6.1 | 2035.5.31 | 当用于种子处理时,仅在温室中播种的种子处理可以被批准。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须考虑到精甲霜灵的更新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商业生产原药的技术参数; —保护操作人员和工人,确保使用条件规定在适当情况下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在脆弱土壤和/或气候条件地区使用该物质时,保护地下水; —保护非靶标节肢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 申请者还应在2022年5月6日前,根据(EU)2018/605修订的(EC)No 1107/2009附件II 3.6.5和3.8.2,确认精甲霜灵不属于内分泌干扰物质,提交更新评估确认资料。 |
日期: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