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经营的标称昌邑市引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猪皮,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280330962;济南市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销售的红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534060;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534066;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销售的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534035;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的虾蛄(皮皮虾),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4592;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阿尔善®风干牛肉,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4034364,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经营的标称昌邑市引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猪皮
(一)生产环节
2019年10月28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泡椒猪皮,该企业称没有生产过该批次泡椒猪皮,并提供了产品销售台账、装袋封口工序控制记录等证明材料。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了该企业提供的销售和生产记录等材料,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生产过该批次泡椒猪皮。经营环节所在地昌乐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销售企业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来源,因此,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14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超市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2.调查处置情况。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店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批次泡椒猪皮共计12袋,已销售4袋,抽样8袋。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因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到产品,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进行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乐市监流处字〔2019〕494号,目前案件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昌乐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昌乐县百店联佳美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
二、济南市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销售的红鸡蛋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24日,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于2019年9月18日共购进不合格红鸡蛋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红鸡蛋。
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自觉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鸡蛋“双证制”管理要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历城市监食处〔2019〕63号。
历城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2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商河县农业农村局,移送函文号:济历城市监食〔2019〕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历城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历城区泽通鸡蛋经营部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带入。目前,该经营部已完成整改。
三、济南市长清区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18日,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长清区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经调查,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多宝鱼共购进1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为是生鲜海产品,召回数量为0。
长清区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长清区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济长)市监行罚〔2019〕11064-1023号。
长清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11月5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济南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函文号:济长市监案移〔2019〕11064-1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长清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长清区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带入。下一步将加强供货商管理,严格索证索票。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销售的鸡蛋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23日,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历下纪德兴粮油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该粮油店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于2019年10月24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了召回计划。2019年10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且鸡蛋的食用期限较短,故召回为0。
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进行了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历下)市监食罚〔2019〕216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历下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12月19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济南市平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函文号:济历下市监食案移〔2019〕0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济南历下纪德兴粮油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使用。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五、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的虾蛄(皮皮虾)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29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19年11月22日复检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置情况。经调查,2019年9月19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从青岛东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虾蛄(皮皮虾)的进货量是5公斤,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等材料复印件,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虾蛄(皮皮虾)的数量、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供货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销售不合格虾蛄(皮皮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李沧市监食李村不予罚字〔202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排查了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阿尔善®风干牛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0月31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批次牛肉共购进一箱,每箱20袋,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违法所得334元。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进凭证等证明材料,表明了该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销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公司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南市监食罚字2019(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