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福海县马一地力回民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肉、喀什市冯粉肉制品店销售的小公鸡鸡肉和土鸡鸡肉各1批次。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还有3批次样品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新源县张延伟脱鸡毛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新源县熊发辉白条禽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喀什市任道芝活鸡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在动物性食品禁止使用。
另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磺胺类(总量)和地塞米松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福海县喀斯木肉店销售的牛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0年第9期) 2020年 第37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1 | / | / | 福海县马一地力回民牛羊肉店 |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西路振达市场 | 牛肉 | / | / | 磺胺类(总量) | 198μg/kg | ≤100μg/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2 | / | / | 福海县喀斯木肉店 |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西路鑫邦小区4号楼4幢一层06室 | 牛肉 | / | / | 磺胺类(总量) | 724μg/kg | ≤100μg/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地塞米松 | 1.8μg/kg | ≤0.75μg/kg | |||||||||
3 | / | / | 新源县张延伟脱鸡毛店 | 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城南菜市场 | 三黄鸡鸡肉 | / | /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2.11μg/kg | 不得检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4 | / | / | 新源县熊发辉白条禽店 | 新源县消费品综合市场鸡市场 | 三黄鸡鸡肉 | / | /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2.61μg/kg | 不得检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5 | / | / | 喀什市任道芝活鸡店 | 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利农市场 | 三黄鸡鸡肉 | / | /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29.2μg/kg | 不得检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6 | / | / | 喀什市冯粉肉制品店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市场内 | 小公鸡鸡肉 | / | / | 磺胺类(总量) | 237μg/kg | ≤100μg/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7 | / | / | 喀什市冯粉肉制品店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市场内 | 土鸡鸡肉 | / | / | 磺胺类(总量) | 214μg/kg | ≤100μg/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0年第9期) 2020年 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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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