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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213号)

   2020-04-13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933
核心提示: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9日


  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和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落实落地,促进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措施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坚决防止扩散蔓延,为确保完成全年生猪生产任务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养殖“源头”关


  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对所有养猪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人和具体人员。


  1.各市(地)农业农村局组织所辖县(市、区)全面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内所有养猪场户名称(姓名)、生猪数量、免疫、出栏补栏等基本信息,实行备案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认真查验生产销售商品仔猪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户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


  2.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继续采取包场包户方式,逐一落实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3.密切关注网络销售生猪情况,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调查掌握本地生猪养殖、销售等微信群及相关网络平台,要落实专人每日对涉及本地的生猪销售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严把产地检疫关


  4.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养殖场户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的必须提供委托手续。严禁受理不按时申报、主体不符、要件不全、跨行政区域以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


  5.依法依规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和畜禽标识,严格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对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强化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严格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合法有效,科学开展相关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6.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做好检疫证明、耳标领取、发放、使用记录,确保可核查、可追溯。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平台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把生猪调运关


  7.各县(市、区)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利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对接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实现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


  8.各县(市、区)协调公安等部门,安排专人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及主要干道出入口,对运输生猪车辆利用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建立台账。


  9.发现调运“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货主负责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不予补助并对违规主体依法立案处理。


  10.各地对违法违规的生猪运输车辆收回证件取消备案,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四)严把落地监管关


  11.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12.各地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核对是否证物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以防流失;严格依据申报受理屠宰检疫,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脏器和淋巴结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13.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非乳用种用的生猪,货主要在24小时内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14.引导养猪场户对购买的生猪要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严把监督执法关


  15.各地要通过接访举报、网络平台、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移动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违规线索认真组织核查、证据确凿的立案处理。


  16.形成合力加强各县市间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交换和线索通报,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17.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经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各市县(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省级举报电话:0451-82388110。


  三、整治行动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 8日-11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十不得”“严把五关”“非洲猪瘟危害大,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不能买”“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重复使用”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12日-5月24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部署,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我省“非洲猪瘟”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能力。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5月25日-5月28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还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根据检疫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和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生猪调出地、调入地要充分发挥本地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作用、利用本地区网格化管理队伍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二)强化指导服务


  各市县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设置行政壁垒,为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创造便利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对专项行动全过程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做好典型事迹宣传。


  (四)做好重点情况报送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情况报送工作,按照要求时间和内容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1.请于4月10日前将报送信息人员名单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2.请各地市汇总本地区1-3月份期间生猪调运监管情况,如调入调出生猪车辆数量、生猪调入调出数量、违法违规调入调出数量、设立检查站数量、检查站检疫人员数量等,填写生猪调运监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上报。自4月起,实施调研监管情况周调度,请于每周五17时前沿用前表汇总上报具体开展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研。


  3.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4月18日、5月18日前报送两次本地生猪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监督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情况(上报监管人员名单格式详见附件2、3);于5月29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整治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联系人:付阳,联系电话:18892910880,传真:0451-86212114,邮箱:hongsejiangan@163.com。


  附件:1.生猪调运监管情况调查表


  2.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情况表(一)


  3.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情况表(二)


  抄送:龙江森工、伊春森工、省农垦总局、省疫控中心、省动检中心、省屠宰鉴定中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


     附件1生猪调运监管情况调查表.xls


     附件2-3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情况表.doc



日期:2020-04-13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专项整治 生猪
行业: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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