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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1期)

   2020-04-1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12
核心提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我省9家经营、4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我省9家经营、4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月茶侬桂花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南京贪嘴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蘑菇街(网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月茶侬桂花,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经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南京贪嘴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四月茶侬桂花22瓶(共计0.6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二、高原雪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生产的高原雪蜜,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当地监管部门调查,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共生产该批次高原雪蜜83瓶(共计20.75公斤),已销售50瓶,库存33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企业为防止蜜蜂生病,人为添加药物造成。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此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三)网抽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经营者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当即要求商家下架该商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2019年12月25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高原雪蜜销售网址(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122856/799588530.html)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三、无蔗糖蒸蛋糕(原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老农民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蒸蛋糕(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无蔗糖蒸蛋糕(原味)1箱(共计2.5公斤),货值69.8元,销售得利1.8元,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厂家造成。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生产厂家资质及第三方检验报告,但未索取不合格批次无蔗糖蒸蛋糕(原味)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乌骨鸡(解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泰州市海陵区润轩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兴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骨鸡(解冻),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泰州市海陵区润轩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乌骨鸡(解冻)47公斤,货值1266.6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为养殖环节造成。针对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企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3.95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扬州解放桥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田开明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扬州解放桥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田开明购进上述韭菜共10公斤,以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为种植环节控制不当造成。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配合接受调查,并立即实施召回、主动整改,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490元的处罚决定。


  六、鲜活皮皮虾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鲜活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购进该批次鲜活皮皮虾共计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抽检的鲜活皮皮虾镉超标,当事人在采购时确实无法知晓该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世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40袋,共计6公斤,货值796元,全部销售完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原因,考虑为生产工艺或储运不当造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观无法判断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八、霹雳大虾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霹雳大虾饼,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分局对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企业生产同批次不合格食品100箱,全部销售给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分局依法监督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召回不合格霹雳大虾饼,企业向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后确认已召回33箱,由当地市场监管局处置。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霹雳大虾饼100箱(24袋/箱)(共计16.8公斤),货值7940.7元,已销售1608袋,封存792袋。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原因,考虑为生产工艺或储运不当造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履行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手续,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霹雳大虾饼792袋、没收违法所得140.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夹心海苔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销售的标称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抽检不合格的夹心海苔,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从异地市场购入,并自行修改标签,标注委托关系。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夹心海苔是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日照市岚山区市场购入,自行修改标签,非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从岚山区市场共购进96包,每包进价12元,网上售价13.95元,全部在网上销售完毕。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货值较小,获利较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炭烧海苔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东海县牛山友润食品商行在拼多多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烧海苔,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炭烧海苔18包,共计2.97公斤,货值28.72元,已全部售出。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经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个别员工卫生未彻底清洁消毒。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炭烧海苔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8元、罚款75000元的处罚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日期:2020-04-11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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