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号)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抽取了1批次鲈鱼(购进日期:2019-06-11)。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成华区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华区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在购进时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成华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华区局已于2019年9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湖南三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黑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06-12)。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龙泉驿区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6元(大写:贰佰柒拾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龙泉驿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再购进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龙泉驿区局已于2019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坪店销售的脆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坪店抽取了1批次脆桃(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06-14)。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达川区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坪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达川区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3.6元(大写:玖拾叁元陆角);
(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坪店购进产品时把关不严,未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达川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达川区局已于2019年7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坪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南充市顺庆区园芯淀粉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仁寿县闽南食品厂生产的云南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南充市顺庆区园芯淀粉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仁寿县闽南食品厂生产的云南米线(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购进日期:2019-04-14)。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眉山市局)于2019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仁寿县闽南食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眉山市局于2019年10月1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3)罚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仁寿县闽南食品厂在生产时存在人为添加行为。眉山市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人为添加行为,在今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眉山市局已于2019年8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仁寿县闽南食品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顺庆区局)于2019年8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南充市顺庆区园芯淀粉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顺庆区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南充市顺庆区园芯淀粉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不合云南米线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查验资质、建立进货台账等义务,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五、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的国产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抽取了1批次国产猕猴桃(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07-08)。经检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新都区局)于2019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都区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新都区局已对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培训,责令该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区局已于2019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的NDP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抽取了1批次NDP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08-25)。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但鉴于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都区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新都区局已对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培训。新都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区局已于2019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南充市高坪区大华超市销售的、标称岳池县享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南充市高坪区大华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岳池县享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米粉(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19-04-07)。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岳池县局)于2019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岳池县享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岳池县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大写:陆拾肆元捌角);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岳池县享峰食品有限公司从散户手中购进生产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岳池县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从有资质的商家购进原材料,并履行查验义务、索证索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岳池县局已于2019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岳池县享峰食品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高坪区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南充市高坪区大华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高坪区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元整);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南充市高坪区大华超市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高坪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召回;以前未索证索票和资质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全部清除处理、不再使用;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高坪区局已于2020年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南充市高坪区大华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日期: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