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经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3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电子邮件:gd.slga@163.com
2.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广东省森林公安局,邮政编码:510173
3.传真电话:020-81824910
4.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广东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与履行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020-81816273,传真:020-81824910
网络邮箱:gd.slga@163.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
邮政编码:510173
三、奖励原则及条件
(一)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及时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在后,但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且对案件查处起起直接、重大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或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最早登记确认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奖励。
4.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5.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犯罪行为,由不同部门立案查处、侦办或同一部门分案查处、侦办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奖励金。
6.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公安机关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7.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奖励范围
(一)提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
(二)提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三)提供非法狩猎的线索;
(四)提供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携带寄递、非法驯养繁殖、加工食用野生动物、未经许可的展览表演等)的线索;
(五)提供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掩饰、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
(六)提供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七)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决定、命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运输、销售、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八)提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的线索。
(九)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用野生动物的线索。
(十)提供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的线索。
(十一)提供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十二)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重要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线索,视情给予奖励3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掩饰、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线索,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三)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线索,按走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四)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六、附则
(一)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四)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