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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0〕14号】

   2020-03-05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7
核心提示: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支持各地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给工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农产品稳产保供政策
 
  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要求,衔接项目政策,加强财力统筹力度,全力支持抓好“菜篮子”“米袋子”、农产品冷藏保鲜、恢复农业生产、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农业生产救灾、春耕生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二、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
 
  各市县要统筹用好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乡村振兴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农项目政策,除约束性任务外,支持各地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农产品稳产保供需要,通过规划对接、方案衔接等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建设,确保蔬菜、畜禽(水产)等急需物资有效供给。支持方式上,鼓励和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激励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商超、规模连锁企业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展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
 
  三、加快财政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围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目标,支持市县按规定采取预拨、紧急采购等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其资金压力,弥补因灾损失,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资金。支持市县因地制宜紧急建立财政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加强规划与项目、项目与资金的精准对接,确保项目能实施、资金有保障。强化财政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启动对支持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政策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从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现代农业园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中自行统筹安排资金,对支持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项目流动资金予以贴息。重点支持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禽生产(不含生猪)、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等;贴息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登记认证的用户;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条件、贴息范围、贴息比例、补贴额度等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已纳入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各市县要将从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现代农业园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中安排用于贴息的相关情况报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五、实施对生猪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年出栏1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种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截止时间计算;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资金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细化支持条件、支持范围、监管措施等,对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公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省级财政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市县,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种猪场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生猪贴息政策。
 
  六、支持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
 
  各地要全面加强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的支出保障力度。支持市县统筹用好中央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政策等渠道,重点支持县乡开展动植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以及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等关键环节,加快形成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
 
  七、充分发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好疫情期间的防控和春耕生产的融资担保工作,促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采取担保费减免措施,省级财政按减免担保费的50%对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给予补助。
 
  支持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按规定进一步降低客户准入条件、提高授信额度、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帮助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八、加强农业保险和风险补偿金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中央补贴品种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提高政策覆盖面,为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业生产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保障。要严格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四川银保监局《关于推动生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川财金〔2020〕6号)要求,落实生猪保险保额和费率调整政策,支持创新生猪保险产品,推动实现生猪“应保尽保”,发挥生猪保险对生猪生产的保驾护航功能。鼓励各地围绕“菜篮子”、“米袋子”大力推动特色农业保险,对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开展的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须品特色保险,省财政在现有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的保费补助,用于减少地方财政或投保户的保费补贴支出。
 
  各地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提供风险分担,切实解决其融资问题。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7日
 
     川财农[2020]14号




日期:2020-03-05
 
地区: 四川
行业: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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