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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在京举办

   2011-09-27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923
核心提示: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联合利华家乐协办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于2011年9月26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外食品营养与

    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联合利华家乐协办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于2011年9月26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外食品营养与安全方面的知名专家出席会议,通过介绍和交流国内外科学界对过敏原研究的最新近展、过敏原标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过敏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公众解读了过敏原的相关知识。

    标示过敏原与消费者健康息息相关

    近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频频召回食品包装未标注过敏原的食品。国外之所以如此关注食物过敏问题,与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密不可分。据统计,每年因食物过敏导致的死亡率在逐年增加。因过敏原问题而危及到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例如,早在2005年,一名加拿大少女在与男友接吻后死亡,原因是她患有花生过敏症,而男友刚巧吃了花生酱三文治,她无意间吃到残留的花生酱,休克后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研讨会上,来自中华医学会的吕相征博士介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吃了某种食物后,会出现皮疹、呼吸急促或困难、腹泻等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不良反应,这些症状有可能就是由某种食物带来的食物过敏。从专业领域讲,食物过敏原和食物过敏是"因"、"果"关系。"食物过敏原"是指某些食品在摄入人体后,可选择性激活免疫细胞,诱导机体内产生特异性抗体后,引起的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变态反应,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物过敏。

    在吕博士所做的一项针对3974名15~24岁健康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约有76%的过敏反应是由8种常见致敏食品引起的,其中对花生、大豆、小麦和坚果过敏的人数较少,其总和仅占自诉过敏总人数的6%,而最常见的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过敏症状主要表现为皮疹、皮肤瘙痒和消化道症状。

    他认为,"食物过敏是过敏性疾病的一种,可能成为某些严重过敏性疾病的诱因",因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动标注"可能含有xx过敏原"很重要,是对某些可能有食物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行为,将会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国外十分重视过敏原标示及消费者教育

    无论从法规制定,还是公众宣传及研究方面,国际上对食物过敏非常关注。研讨会上,来自加拿大的微生物学博士Domenic Caravetta (多梅尼克)先生介绍说,国际上对过敏原关注焦点之一就是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如何控制食品过敏原,和消费者的有效沟通,以保护有可能被过敏原影响到的消费者。同样,国际食品法典领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关注焦点之一也是其是否可导致食物过敏。美国10年前就开始做包括基础研究、检测方法和人群监测等方面的系统专项研究。

    在相关法规制定方面,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经过4次修订,2005年发布第5版。其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中,包括:含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等食品和配料,都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欧盟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是2000年颁布并经多次修改,也要求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产生过敏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通常欧洲等发达国家,使用"may contain"的标注方式以作提示。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于2004年颁布了《食品致原标识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致敏原的产品, 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达20种。

    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韩国等,也都根据本国情况或国际贸易的需求对食物致敏原的标示进行了规定,但标示的主要食品种类基本一致。

    许多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对公众进行有关过敏原知识的教育,人们对致敏物质的常识会有充分的了解,相关机构也会在不同季节发布致敏信息,如同我们的天气预报一样,消费者可以很好地预防因食物过敏导致的不良健康风险。

    我国过敏原的研究、管理及公众科普亟需加强

    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过敏原的研究、关注、管理规定,包括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还存在极大差距。在以往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中,均未涉及食品过敏原内容,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标注。

    据悉,目前我国正开始在相关标准修订及公众科普方面开始对此内容加以重视。国家相关法规将有望要求标识过敏提示。

    据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樊永祥主任介绍,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2004年版本的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对食物过敏提出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做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值得关注的是,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发布《亚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对供应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的原则和内容曾做出过规定。其中提到:"对含有5.3(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中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必须如实标注并标示。""不能确定但可能含有5.3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可写上'可能含有xx'或'不能保证不含有xxx'等警示语句。"

    专家指出,随着我国2011版GB7718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8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会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看到"食品过敏"的标签。有些企业站在法规前,这是值得推行的。相信标准的实施将会大力推动我国各界关注食物过敏原及人体食物过敏的基础和应用性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标准,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

    消费者应正确理解过敏原标识信息

    此次会议,还邀请了日前因标注过敏原相关信息而备受关注的联合利华旗下家乐品牌方代表参加。联合利华调味品类市场总监任远、联合利华食品质量部经理张谦分别从企业如何加强品牌管理及如何对产品实现品质管理与过敏原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联合利华调味品类市场总监任远介绍:联合利华一直以严格的标准要求旗下所有产品。家乐也不例外。在选择原料供应商方面,采取全球统一的供应商审核程序,对生产场地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开始控制食品安全。在生产中,参考国际相关管理流程,执行国家复合调味料的相关条例及联合利华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每一批产品的生产安全。同时,每一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确保每一个上市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任远还表示,联合利华旗下所有产品都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所有产品都依据联合利华全球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中心及国际标准,在食品原料筛选,生产及分销的过程中,进行数道严格的内部检测。尽管经过了这些非常严格的检测,但是在一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含有少量的过敏源的可能,对过敏者造成危险。因此,根据国际的标准,在相关的产品标签上加入了预防提示。

    此外,联合利华食品质量部经理张谦还就企业在生产中如何加强过敏原的控制和管理进行了详细介绍。

    会上,中华医学会副研究员吕相征博士对企业加强过敏原管理的做法和行为给予了支持和肯定。并呼吁食品加工企业应自觉在产品包装上对过敏原信息进行标注提示。他表示:若因为不同产品共线生产,加工设备中可能会有微量残留,厂家不能保证不含有,可选择志愿标注"可能含有(这些过敏原)".这是对消费者负责和厂家的自我保护。随着我国食物过敏问题越来越受关注,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专家指出:近年来食品过敏对消费者,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所带来的问题持续突显,而在发展中国家正在不断的提高。监管部门协同食品企业一起开始采取措施控制以减少食品过敏原的风险,并引入标签警示标示的管理,是对那些可能有食品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行为。目前:不少进口食品包装上都会标注过敏原提示,国内很多食品的包装上也有类似标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传递了过敏原的相关信息,也是公众了解过敏原知识的一次良好教育开端。主办方表示,国际上对过敏原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而消费者对其正确信息的理解,需要更多科技界、企业界及媒体的参与。让公众关注食物过敏,促进过敏原知识的普及,将为人们维护自身健康提供有效保障。

    -完-

    资料链接

    过敏原在国外的实施情况:

    国际最具权威性的食品标准体系是由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Codex.其在1985年就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经过4次修订,2005年发布第5版。其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中,包括:含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以及高浓度的亚硝酸盐等食品和配料,都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欧盟委员会的指令2007 /68 /EC"欧盟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是2000年颁布的,经多次修改,要求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物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产生过敏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欧盟要求标示14类致敏原,包括: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 以上的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在指令2009 /41 /EC 中,对特别针对那些提供给麸质不耐受人群的食品的成分和标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终产品中麸质含量低于100mg /kg时,食品标签上可标示为"极低量的麸质",如果低于20mg /kg 可标示为"无麸质".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于2004年颁布了《食品致原标识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对含乳、蛋(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蛋制品)、鱼、甲壳类动物和贝类、树生坚果、含麸质的谷类、花生和大豆等产品进行要求。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木坚果3类食品,必须标识具体的食品名称。对于含有未声明致敏原的产品,FDA 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其他,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韩国等,也都根据本国情况或国际贸易的需求对食物致敏原的标示进行了规定,但标示的主要食品种类基本一致。

    过敏原法律法规在国内实施情况:

    2011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其中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在推荐标示内容部分,特别对致敏物质做了标示的详细规定。对那些食品及其制品中选用了某些可能导致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推荐标示的食品及食品种类包括8大类: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同时要求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的产品,也应加以提示。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亚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对供应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的原则和内容增做出规定。其中提到:"对含有5.3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必须如实标注并标示".不能确定但可能含有5.3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可写上"可能含有XX"或"不能保证不含有XXX"等警示语句。(5.3、5.4如下)

    5.3 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

    --含有谷蛋白的谷物(小麦、面筋、荞麦、黑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及其产品);

    --甲壳类、贝类动物及其产品(虾、蟹、蛤、牡蛎、扇贝等);

    --蛋类及蛋类产品(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等);

    --鱼类及鱼类产品、海产品(鳕鱼、金枪鱼、三文鱼、鱿鱼等);

    --花生、大豆、芝麻及其产品;

    --乳及乳制品(牛奶、奶酪、奶油等);

    --木本坚果及坚果类产品(榛子、开心果、腰果、核桃、杏仁等);

    --蔬菜、水果、食用菌(芹菜、胡萝卜、扁豆、豆芽、苹果、猕猴桃、草莓、桃、桔子、芒果、 荔枝、桂圆、红毛丹、蘑菇等);

    --调料(味精、芥末、咖喱、黑胡椒、辣椒、花椒、小茴香、孜然等);

    --10mg/kg 或更高浓度的浓缩亚硫酸盐。 5.4 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的花生、鸡蛋、虾、牛奶、坚果、鱼、贝类、大豆和小麦也应提示。




日期: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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