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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四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020-02-1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13
核心提示: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切
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案件。
 
  案例一:2月 1 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共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茄子、蘑菇等部分蔬菜不明码标价,笋瓜销售价明显高于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第(三)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月5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永辉超市颍州万达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沂蒙土黑猪带皮中方肉(49.8元/500克)、沂蒙土黑猪肋排(59.8元/500克)为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和河南双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品,与专柜明码标价签的“沂蒙土猪肉”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构成采取抬高等级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月3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山区仟佳惠全日鲜超市河北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金凯宇牌米酥(160g*10袋)、兴瑞小花银耳(60g*3袋)、川南爽口菜(103g*12袋)、川南红油豇豆(103g*8袋)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月 3 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延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颍东区杨楼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84消毒液不明码标价,且该药店2020年2月1日从阜阳同泰保健品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德州乐康产84消毒液60瓶,现以15元/瓶进行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月 6 日,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霍邱县永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星美达”500ml装医用酒精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0-02-12
 
地区: 安徽
标签: 疫情 价格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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