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
现将全国各地查处的违法销售防疫用品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例(一)公布如下:
违法销售防疫用品案件
江西省
案例一:
1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进贤县李渡镇李渡大道老字号建国金行旁一家烟花爆竹店正在销售过期口罩,县市场监管局立刻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
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姜某正在销售过期的“卫杰”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办理任何销售医疗器械手续,以每只2元的价格售出口罩20只,尚余库存160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案例二:
1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排查中发现县内有人通过微信在销售“三无”口罩,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施某二人于1月23日、24日、26日先后三次从浙江义乌和上海浦东购进“三无”口罩58.6万只并通过微信批发给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进行销售,售价0.4元至1元不等。至案发时止,57万余只“三无”口罩已售出,产品流入婺源及周边县市。
当日,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6000余只“三无”口罩进行了扣押,并追缴回“三无”口罩1150只,同时向产品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向浙江省义乌市、上海市浦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
李某、施某及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从重从快进行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
1月27日晚,一男子在江西省内市区大公路向路人兜售过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市民发现后立即报警,江西省南昌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电话,立即出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
经查,兜售口罩的周某系南昌进贤人,他发现近期市场上口罩需求量大,而且价格出现上涨,于是想到家里还有一批尚未处理的口罩。这批口罩系2013年生产的口罩,早已经过期。周某在路旁向过往行人兜售,分别以15元1包、25元2包和50元3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了6包6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未售出的120个(含消费者退回的30个)过期口罩依法进行扣缴,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广西省
案例:
广西梧州查获3万多个“三无”口罩。1月26日,有市民举报位于梧州市两广市场内的某日用品经营店,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
广西梧州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达该商店时,发现该店大量囤积两款“三无口罩”,由于上述口罩均无中文标签的外包装、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及注册证,且无该批次口罩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进行暂扣,共计639盒31950只,货值金额78000元。
广东省
案例一: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三层无纺布口罩”且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卫康药店,当事人违法销售失效口罩,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例
广东省
案例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记火锅店,1月29日突击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活蛇约30余斤,现场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在依法对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规定。
日期:20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