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拖网非法捕捞螺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苏某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被告人苏某波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船,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苏某波伙同彭某清(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各自驾驶渔船一艘,来到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王家河水域老爷山附近,使用拖网捕捞螺蛳,被湘阴县渔政站和公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缴获螺蛳300斤。经认定,螺蛳是水产品,拖网是禁用工具。2019年4月10日,苏某波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拖网捕捞螺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捕捞的水产品已放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波因本案所受行政处罚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工具予以没收。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螺蛳同鱼类一样,同样属于水产品,是重要水产资源,拖网则是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螺蛳,即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