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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营准入服务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68号】

   2020-01-1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57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有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结合我省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增加食品经营“告知承诺制”改革的试点区域,扩大试点工作的覆盖面,为在食品经营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一)定义。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专指食品销售环节)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市场总局关于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销售监管实际,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下几类情况在市辖范围内,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形式的食品经营许可。
 
  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2.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3.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试点区域。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地市意见,省局决定在汉中市继续推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同时今年将增加西安市、铜川市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市,继续深入推进我省的改革试点工作。
 
  (四)办理流程。试行“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市及县(区),相关许可部门应执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申请人承诺制经营许可自查表》开展自查,若没有承诺制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具体提交:
 
  (1)许可申请书;(2)《承诺书》及《自查表》;(3)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3.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4.证后检查。对于以承诺制程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符合食品许可相关要求,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严格加强事后监管。
 
  (五)违反承诺的处理。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2.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综合网络系统等媒介上曝光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三、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许可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一)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能够在线获取核验的资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或仅提供复印件用于核对企业信息,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以下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1.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变更企业法人除外)。
 
  (二)公示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应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缩短审批时限。
 
  1.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地方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许可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四)推广网上办理。
 
  各地市要依托省局网上综合业务系统,加快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业务,缩短食品许可网上办理时效。市县各级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断提高许可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划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制定和细化落实改革任务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对县(区)级及以下一线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细化审查要求,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认真梳理许可审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改革的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支持各地积极推行申请人可提前咨询等服务,明确办结时限。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加强宣传指导,可通过行政受理窗口、政务网和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布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及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印制、派发相关办事指南,切实提高各项改革措施的知晓率和透明度,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细化政策措施。各地市可结合当地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落实承诺制以及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试点地市可根据食品经营的监管状况,适当放宽和调整“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未纳入省局试点区域的其它地市,在对照要求认为具备试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省局提出备案后,按照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四)总结试点经验。“告知承诺制”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试点推行承诺制的地市要高度重视,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断优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服务于民,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以及一些好的思路和做法应及时报送省局,便于下一步深入研究和推广。
 
  附件:1.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申请人承诺制许可自查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40-84〔2019〕13号)
 
  附件1
 
  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变更企业法人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承诺书》及《自查表》;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或单位、个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适用核发新证);
 
  2、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适用变更、换证)。
 
  经自查,本企业(或单位、个人)符合《自查表》中列举的经营许可条件。
 
  承诺不符合条件前,不开展经营活动。对不履行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接受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人承诺制许可自查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需自查第1--16项;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自查第17--20项;
□变更经营项目的,需自查第11--16项。
自查项目
自查和评价方法
自查结果(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1.不得设置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2.经营、贮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闭合装置。
4.与生活区分(隔)开。
5.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3.
设备、
设施




6.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7.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8.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交叉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有合理的空间和物理隔离。




10.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1.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12.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需配备上网设施设备。
13.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需配备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销售散装熟食,需配备符合条件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
14.申请预包装食品拆封、 简单加热销售的,需配备相应的清洗、加热、保温设备设施。
15.申请销售特殊食品(含兼营保健食品)的,需划定销售专区或专柜,有提示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辅食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4.
人员
管理
从业
限制
16.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
17.要变更的人员是否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18.要变更的人员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9.要变更的人员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而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处罚。
20.要变更的人员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处罚。
经本人认真逐项自查共 项,符合 项,不符合 项,不适用(合理缺项 项,
本单位□符合□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自查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项目中的内容有部分不符合,则作为不符合。除不适用(合理缺项)外,自查项目须全部符合,才能认定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营准入服务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营准入服务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陕药监发(2018)4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根据总局的通知精神,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陕药监发〔2018〕4号),就我省的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要求,并确定在汉中市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
 
  省市场局成立以来,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总局的相关改革要求,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食品经营环节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处室职责分工,食品流通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汉中市及城固县,对食品经营许可的改革情况,特别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试点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充分肯定了汉中市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总结了试点工作中经验和做法。食品流通处经过反复研究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的改革十分重要,但是前提是一要与国务院、国家市场总局的要求保持一致,二要切实保障机构改革过程中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改革应积极稳妥,不能一蹴而就。根据上述改革的基本原则,确定今年继续深入推进许可改革,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试点范围,并起草完成了本《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1.工作目标;2.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3.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4.工作要求。
 
  包括三个附件:
 
  1.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申请人承诺制许可自查表
 
  五、几点说明
 
  1.考虑到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涉及到数量众多的企业,而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健康,需要稳步推进。为了保证改革工作的延续,汉中市继续作为改革的试点地市,积累和总结经验,为全省许可改革提供依据。
 
  2.优化许可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全省各市的改革要求是一致。而关于许可“承诺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逐步推进。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日期:2020-01-15
 
地区: 陕西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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