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食品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我局决定在全区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现将《2019年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2019年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自治区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强化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形势稳步提升。
二、行动目标
按照“从严从难从细从实”工作要求,科学化、规范化开展食品生产监管,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一系列行动措施,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实现我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三强化”“三提升”目标,即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提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全面提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强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三、行动措施
(一)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各级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承诺,签订《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在企业醒目位置或企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级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食品安全追溯等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开展全员培训,学习掌握各自岗位相关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经常性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制度规定不流于形式。
(三)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各级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书面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团队),明确其具体职责。各地要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考核,力争考核覆盖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鲜湿米粉等6类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覆盖率应达到100%。
(四)把控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各级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管控:一是产品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明确产品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每个产品应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无产品地方标准以上标准的应按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企业要加强产品研发,提升食品行业竞争力。二是原辅材料。食品生产企业要审核原辅材料供应商资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不得采购无生产经营资质企业的产品。三是配方投料。食品生产企业要以文件形式固定配方,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产品配方、投料记录、标签标识三者应保持一致,要严格按照产品配方要求精准投料。四是关键环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应当符合企业和食品生产实际,要以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形式予以明确,记录食品生产关键环节的主要参数信息,鼓励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五是产品检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要对标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应规范、完整;食品检验可企业自行检验也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能力;鼓励有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根据广西地方标准DB 45/T 1786—2018 《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分级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申请企业实验室评级。六是标签标识。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重新梳理,严格按照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设计印制;产品说明书和广告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做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七是贮运销售。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交付,要有出入库登记和销售台账;贮存运输交付设备设施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贮存有条件要求的,应符合所需温度、湿度等要求。
(五)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各级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19〕48号)要求,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食品生产企业要主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企业年度自查率达到90%以上,其中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鲜湿米粉等重点食品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
(六)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各级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21号)要求,督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食品生产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梳理生产工艺,明确生产环节,严格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信息。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
四、行动步骤
(一)启动阶段(截止2019年5月底)
1.制定推进计划。各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推进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摸底企业情况。各级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摸清本地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许可信息,生产食品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企业规模等),并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确认。
3.整理企业档案。各级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摸底情况,收集整理、补充完善企业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汇总档案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阶段(截止2019年11月底)
1.责任告知。各级要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所有企业职工宣读食品安全责任告知书,现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并存企业监管档案保存。
2.开展宣教。各级要全面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域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深入学习涉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落实主体责任年”行动措施要求。
3.强化督导。各级要逐一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全面落实各项行动措施,帮助企业细查实改。
4.打造典型。各级要培育一定数量的重点企业,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5.注重宣传。各级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媒体宣传造势作用,积极营造食品生产企业勇于担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提升大众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知晓率。
6.适时改进。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引领,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行动质量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巡查,通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截止2019年12月底)
各级要总结行动的成效经验,提炼工作亮点,探索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机制措施。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行动要求。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保障人员、各项行动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到位,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监管工作亮点。
(二)及时总结,按时报送材料。各级要逐级上报行动工作总结(限3000字内,内容包含开展情况、亮点、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及《2019年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并于2019年12月20前将纸质盖章版(pdf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邮箱:spsc@gxfda.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周艳英,0771-5882503。
附件: 1.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本)
2.2019年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范本)
为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把控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追溯、不合格品召回、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控制风险隐患。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食品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和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的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广大市民、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2019年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持证企业数(家) | 持证规模以上企业数(家) | 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企业数(家) | 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数(人次)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企业覆盖率(%) | 固定配方企业数(家) | 自行检验企业数(家) | 委托检验企业数(家) | 实验室评级企业数(家) | 一品一标企业数(家) |
注:
1.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营(食品生产)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2.另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包含食品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及联系电话,生产食品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2018年度食品生产业务收入金额等信息。
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