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7日《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甘肃省兰州市北方渔夫有限公司的活江鲈鱼(L)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甘肃省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甘肃省兰州市北方渔夫有限公司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日的活江鲈鱼(L)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11.2公斤,11.2公斤,货值425.6元。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销售的冰鲜小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销售的冰鲜小黄花鱼,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1箱,22公斤,货值748元。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1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综)罚字〔2019〕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进货渠道正规,兽药残留超标应该是养殖过程问题,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日期: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