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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7期)

   2020-01-0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63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酒类、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酒类、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8类食品11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36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问题


  (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张家潭村云林中路销售的标称金华市周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剁辣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副食交易区东高佳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杭州萧山新湾共裕菜厂生产的萧山萝卜干(盐脱水型),苯甲酸和山梨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副食交易区陈为柱调味酱菜批发行销售的标称杭州萧山永裕蔬菜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汁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余姚市三七市镇钟统一精制年糕厂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杭州宇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衢州市衢江区小齐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微生物污染


  (一)浙江野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水果坚果燕麦脆(其他方便食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金华市华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麦若叶青汁,菌落总数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婺城区布郎甜美烘焙店加工自制的香草双莓慕斯,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德清县莫干山碧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莫干山饮用天然水(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桐乡市莱有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民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龙游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汁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坊堂牌海狗丸,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越城区东街农贸市场朱世香销售的标称杭州新新甜品店生产的甜酒酿,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新新甜品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余姚市新江厦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南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金属污染物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亿象城农贸市场朱良东水产品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农兽药残留


  (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亿象城农贸市场朱良东水产品摊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正岙农贸市场向禄青摊位销售的芹菜,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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