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指导各地建设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我部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无非洲猪瘟区标准
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