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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9-11-27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68
核心提示: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部门决策水平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场监管局组建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业咨询组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二)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食品、检验检测、医学、毒理、卫生营养、农业、畜牧、生态环境、化学、法律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长期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影响力,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分析会、研讨会、风险预警交流会商会以及专题调研等活动;就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协助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为省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提供咨询;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服从省市场监管局的调度,参与救治指导和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研判和数据分析,对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项飞行检查、承检机构管理、风险防范、网络建设、事故调查等各项活动;根据需要列席省市场局抽检监测工作相关会议;


  专家库成员采取松散型管理模式,平时在原单位工作,不坐班,无固定报酬,不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义务,报酬按受邀请参加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相关活动,按规定标准一次一结。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选聘,采取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组织审查的原则。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负责对被推荐的专家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长同意,提出建议名单,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聘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一)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食品安全活动的;


  (二)无故不参加省市场监管局邀请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三)违反专家工作纪律和职业要求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需要解聘和不再续聘的情形。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论证、专家咨询、风险会商、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专家,可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遵守工作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发布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


  (二)参与省市场监管局指派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得隐瞒真实标准、数据、信息和判定依据;坚持公正诚信原则,不得为当事人转移或减轻事故责任提供有失公允的错误意见;


  (三)参与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若有工作、亲属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四)参与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会议及活动时,应遵守会议和活动的时间要求,准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应及时说明原因,便于工作协调与衔接;


  (五)不得以省市场监管局抽检监测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


  违反以上工作纪律,按本规则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抽检秘书处有关工作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档案、通讯网络,记录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汇报;


  (二)承办专家聘任、活动安排、后期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收集汇总专家提出的抽检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交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会商会的议题,起草专题报告, 召开专家会议或者有关专题会议;


  (四)落实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11-27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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