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08房刘浩收,联系电话:83070549(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hao2@mail.amr.sz.gov.cn。
附件:1.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说明
2. 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