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协同公安、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耒阳市徐某、詹某“3.12”制售假药及假冒系列品牌白酒案
2019年3月12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联合耒阳市公安局查获假国公酒(国药准字)92瓶。假冒贵州茅台(飞天、15-50年份)、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江小白等知名白酒品牌达13种1800余瓶(共21个系列),商标4000余张,瓶盖4000余个,涉案货值达103万余元。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案嫌疑人徐某、詹某已被刑事拘留。
二、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6月8日至27日,陈某违反定点屠宰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私自在衡东县租用废弃养殖场收购生猪并进行宰杀销售,至衡东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查获时,陈某租用的该私宰窝点共宰杀生猪45头,产品价值约63000元,衡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 、祁东县某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19年7月31日,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在祁东县某餐饮店就餐过程中食用“十八秒生爆牛肉”时,吃到了半圆形玻璃碎片,致使口腔内划伤出血,执法人员查实原因是餐饮店厨师李某在开启啤酒瓶时没有使用专业的开瓶器操作,导致啤酒瓶口破碎后玻璃碎片出现在菜品中,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罚款80000元。
四、衡阳县某冷冻干货商行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6月26日,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畜牧局开展全县冷库冷冻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衡阳县某冷库正在销售的冷冻猪耳、猪舌各3件未经检验检疫,供货方为衡阳县某冷冻干货商行。经过调查核实,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某冷冻干货商行销售的未按规定检疫的冷冻猪耳、猪舌各3件,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罚款50000元。
五、衡阳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黄曲霉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粉案
2019年7月17日,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原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玉米粉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粉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扣押的玉米粉10.8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67.99元,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六、常宁市胡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9年7月1日,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网上投诉举报,反映在当事人胡某经营的商场内购买的“邂逅爱琴海鸡尾酒”生产日期为2171119,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并根据当事人提供超市购物小票、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胡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0元。
七、衡南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案
2019年9月10日,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啶虫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购进10公斤,进价3.5元/公斤,售价4.5/公斤。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八、耒阳市某豆浆店经营铝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19年4月25日,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某豆浆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线索,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该分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明矾致使铝残留量超标的事实,依法对该店罚款10000元。
九、衡阳县某酒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湖之酒案
2019年7月29日和9月2日,衡阳县某酒厂生产的两批次湖之酒在国家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分别检出山梨酸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结果显示,该酒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保鲜添加了山梨酸钾,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6.66元,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1袋及湖之酒60件零2瓶,处罚款10000元。
十、衡阳市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冰糖案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示衡阳市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货值金额1259.2元的黄冰糖(生产日期:2018.12.13、净含量:380克)进行监督抽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色值项目与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不符,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标签标示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相关规定,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59.2元,处罚款10000元。
十一、衡东县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案
2019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对衡东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