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湘潭市开展了食品安全、价格监督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现集中曝光一批关注度较高、代表性较强的典型案例:
一、李某、曹某等团伙制售假冒槟榔案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举报,称李某、曹某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2019年1月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湘潭县公安局、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一举查获当事人5个制售窝点,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槟榔成品及半成品,货值共计人民币309351元。因其生产侵犯注册商标的涉案商品货值以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打击。
经查实,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组织曹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非法经营额共计1948410.35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5000元。另外对从犯郭某华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谷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9月2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湘乡市公安局栗山公安检查站通知,称在检查中发现湘A-811ZS轻型箱式货车装运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局于当日依法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谷某收购猪的下脚料和一些来历不明的猪肉共计7.5吨,共计货值金额9100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猪的下脚料和来历不明的猪肉,罚款人民币6万元。
三、陈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19年6月4日,湘乡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区各大菜市场销售的肉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当检查至农贸市场陈志平肉品销售摊位时,发现摊位上的部分肉品颜色不对,疑似死猪肉,执法人员遂进一步对对发现的问题猪肉进行了细致检查,发现其颜色黑红,气味酸臭,为手工剥皮和开边,且肥膘上无检疫检验印章。
经查实,陈志平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理,并移送湘乡市公安局。湘乡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后,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陈志平进行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四、欧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19年6月9日16时32分,湘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锦石乡卫生院报告,锦石乡泉佳村村民冯某一家6月7日在家中共同聚餐后有6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初步怀疑为食源性疾病,并向湘潭县局通报上述情况,至6月20日,共搜索到16例患者,皆为锦石乡和射埠镇人。16例患者有一个共同特征,皆有家人购买食用了欧某制作的卤菜。
6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从事卤菜加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规格500毫升的甲醛一瓶,该局当即查封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对其加工生产的12种卤菜抽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产品中均含有甲醛。
当事人在卤菜加工制作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件移交湘潭县公安局办理。
五、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6月24日,接群众举报信息,有车辆运输未按规定经营检疫的肉类冻品,在湘潭市高速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协助下,湘潭市局执法人员在湘潭高速杨嘉桥收费站处接到驾驶员崔某驾驶车辆(押车员符某,货主情况不明),现场查获包装标示“APEDA REGISTRATION NO.150 ,清真食品”字样的无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冷冻肉制品,分为25kg/袋和20kg/袋两种包装规格,共计30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公告货主60日内持货物权属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到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由于逾期无人认领,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批冷冻肉制品按照无主货物,依法进行了处置。
六、湘潭市岳塘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8月30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岳塘区某烟酒商行经营的贵州茅台酒(批号:20190307 批次:2018-118 规格:500ml 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数量6瓶)为假冒产品。湘潭市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但当事人对上述产品销售相关票据及销售实物进行了确认。
2019年9月5日,我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诉者购买的酒进行鉴定,送辨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湘潭市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湘潭某酒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9年5月13日,湘潭市局执法人员接到该酒店顾客用餐后有不适反应信息后,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如下问题:1、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过期“家乐鲜露调味料”1瓶;2、四楼厨房操作间灶台上有正在使用的过期“正牌星火味椒盐”1瓶(开封),两瓶标签撕毁,并与有效期内的合格“正牌星火味椒盐”放在一起;3、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过期“美乐?富顺香辣酱”1瓶;4、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过期“大桥味香鸡精调味料”1袋。5.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的“一品山珍”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6.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苏比利尔野米”外包装仅标示有原产地:美国,净含量:454克,保质期:3年,未见其他相关标示; 7.四楼厨房冻库合格品区有“速冻鱿鱼花”13袋,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其中1-4项为经营过期食品,5-7项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食品;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八、湘潭市雨湖区某服务中心经营总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案
根据中检集团编号为4303180818477-S的检验报告,2018年8月15日在湘潭市某服务中心抽检的“权健牌康复胶囊”“总砷”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8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书,并告知相关事宜。9月17日该公司提出复检,10月29日收到检验结论仍为“总砷”超标的结论。
执法人员10月3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楚进行询问调查,产品是从厂家权健总部直接购进,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销售25瓶(其中含抽样10瓶),该公司为厂家直销模式,销售价格为175元/瓶,无库存。
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的购进销售记录及相关票据。当事人经营总砷超标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0000元的处罚,同时将检验结果移送至生产地(天津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置。
九、湖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案
2018年11月12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天心区陈香灵桶装水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滴水洞天然泉水(矿泉水)(2018-11-03,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流通食品抽查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韶山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封其生产车间及成品桶装水。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日生产了天然泉水(矿泉水)1050桶,以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水站,至案件发生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天然泉水货值金额共计5250元,成本价为2.8元/桶,违法所得共计2310元。
当事人存在屡犯情节:1、2017年11月27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滴水洞”天然矿泉水被我局处以罚款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87.32元的行政处罚;2、2018年1月9日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被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49.5元的行政处罚;3、2018年9月7日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和总砷(以As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矿泉水)被我局处以罚款1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351.6元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再次被查处。
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2、罚款人民币8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
十、湘潭市岳塘区某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潭市岳塘区某酒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五粮液、小糊涂仙、水井坊、酒鬼酒五种白酒。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4月份至5月份采用回收的方式收购茅台、五粮液、小糊涂仙、水井坊、酒鬼酒32瓶,收购金额总计15520元,并摆放在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均未售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7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相对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
十一、湘潭市锦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2月27日,岳塘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系统内接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19-02SS011449)。当事人生产的奶香味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19.01.01)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实,“注心”环节要使用沙拉酱作为食品配料,该沙拉酱配料表中标明了含有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食品抽样不合格原因为食品添加剂带入。涉案产品共计生产50件(规格:5kg/件),当事人以95元/件的价格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计货值金额4750元,经成本核算共计获利4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5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岚园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9年7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岳塘区岚园路4号湘潭中心Uma11项目第6层第6001号的“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岚园路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操作间冰柜内存放2包由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雨润”培根,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8天。?
???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8天的“雨润”培根为2019年6月11日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包(块)(净含量:1.9KG/块)。该食品保质期截止日2019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8天),共销售给消费者15份,计16元/份,标价销售金额240元,违法所得为234.5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给予相对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59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十三、谭某祖等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绿豆芽案
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丰农产品市场有经营户销售添加有“无根水”绿豆芽。该局执法人员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摸排调查,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终于锁定谭某祖、甘某荣、龙某华销售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事实,据统计涉案货值共计9000元,获利共计10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10元,罚款人民币420000元。
十四、宋某涉嫌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案
2019年4月18日,市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中心村渠道路21号私房现场检查,该场所正进行生产加工酱菜食品,库房内存酱菜成品17包(共225公斤)。
经调查核实,该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宋某生产活动开始于2019年4月18日,共生产酱菜成品17包(225公斤)。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酱菜225公斤、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莫某其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11月27日,湘乡市场监管局栗山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货一台装有邵阳大曲酒的面包车,经鉴定,该邵阳大曲酒系假酒,28日,该案移送至湘乡市公安局继续侦查。
经查,该案系犯罪嫌疑人龙某文、潘某春等人在湘乡市山枣镇桥头村黄某家用便宜的“湘妹子”白酒灌入“邵阳大曲”白酒瓶中冒充“邵阳大曲”进行销售,从2017年至案发,已制作“邵阳大曲”一万多件,再由龙某文、莫某其等人将假冒的邵阳大曲白酒销往湘乡、湘潭县等地,数值达一百多万元。该案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目前,两局共侦办食品药品刑事案件39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9人,移送犯罪嫌疑人44人,侦办省厅督办案件5起,行政拘留33人。
日期:2019-11-15